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庭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遗漏罪行或者发现遗漏的罪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对补充侦查的案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一)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在7天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什么是刑诉条例166条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166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情况下,采取保证人或者保证金的方式,暂时释放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是指在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情况下,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并通过监控设备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进行监督。这两项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造成过度侵犯。
结语: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等材料来源,是刑事立案的必要条件。刑事立案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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