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04:44 239 人看过

时间:2007-07-11

劳社厅函[1999]69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08: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发展劳动保障事业,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相关要求,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基
    2023-06-09
    35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特此答复。
    2023-04-22
    484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一个时期以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的情况,有的对当事人申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不出具仲裁文书,有的出具仲裁文书不规范等,致使部分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无门,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并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五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
    2023-04-22
    304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适应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需要,从1994年起,大多数劳务输出省份相继向主要的劳务输入地区派出了劳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劳务工作派出机构”),在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清理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领导,健全劳务工作派出机构,提高跨省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搞好流动就业管理服务。一、加强对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部门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劳务输出省份应成立以劳动保障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劳务信息、培训
    2023-06-10
    436人看过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90号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90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吉劳监字[1999]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中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
    2023-06-09
    268人看过
  •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中德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以下简称《中韩协议))已分别于2002年4月4日和2003年5月23日开始生效。现就执行《中
    2023-06-09
    221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
    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根据四川劳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1998年度工资内外收入的审计报告》(川劳会所审〔1999〕077号),经核实,你行的主要违纪问题是: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1998年发放的5.78万元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你行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现提出批评,请予纠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对上述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的工资性支出,按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作纳税调整,并就地补缴所得税入中央金库。你行应于接到本件后15日内就地补缴所得税,并将国税局开具的收款凭证影印件汇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01
    2023-06-10
    8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来,我部接到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为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劳动部请示;各地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示。
    2023-04-22
    14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湖南省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北京市和湖南省的劳务协作,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北京市设立驻京劳务管理服务处。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二、协助北京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用、培训、输送及跟踪服务工作;三、协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未通过劳务基地招用的湘籍务工人员与北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五、协助北京市用工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务工人员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六、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补发和年检工作;七、负责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服务
    2023-06-09
    387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一)企业和职工与商业秘密的法律关系。《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原浙江省劳动厅浙劳力1996240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就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作出约定的,可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补订相关协议和违约责任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国家科委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合理的保密方法,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渊源,来自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企业与职工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或其他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属劳
    2023-02-20
    196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厅函[2004]2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关于企业与农民轮换工超过规定期限延续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关于农民轮换工期限的规定,对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农民轮换工,对农民轮换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予以赔偿。二、关于农民轮换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对符合《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第28条规定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的轮换工,企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不属于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的相
    2023-04-22
    10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颁布时间:2000.02.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23-04-22
    50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1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附件: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理由│├──┼──────┼───────────────┼──────┼─────┼──────────────┤│1│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10.22│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1992]54号│││├──┼──────┼───────────────┼──────┼─────┼────────────
    2023-04-22
    282人看过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区域内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报送(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云劳社(2004)92号)的规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拟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二)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含中央驻滇企业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报经办其养老保险业务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报送国家劳动保障部备案,但在滇的中央企业子公司需要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将集团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劳动保障
    2023-06-09
    327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法院可以解决商业秘密侵权案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8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6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国家科委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6项定:“……
    • 劳动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一、应把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劳动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并不是《劳动法》中的必备条款,而属于约定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原则。尽管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并无专项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0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 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商业秘密侵权案有权处理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3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223号《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除此条款外,可以平等协商商定条款……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只要其与劳动争议标的相关联,劳动争议仲裁委则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依法制
    • 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否可以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0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可以对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进行处理的,但通常只限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 劳动争议诉讼商业秘密侵权法院有权调解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0
      在劳动者工作时,通常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可以让双方依法履行合同上的条约内容,但还会发生劳动争议,这时就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商业秘密侵权案有权处理吗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6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