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通信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获得批准后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要求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还须报同级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长批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外界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往信件中,不得有涉及案情和妨碍侦察、起诉、审判及不利监所管理教育的内容。
(三)留所服刑罪犯的近亲属、监护人原则上每月可以与留所服刑罪犯会见二次;并可与留所服刑罪犯通信,信件中不得有妨碍罪犯改造和影响监所安全的内容。
(四)在押人员近亲属、监护人与在押人员会见,必须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会见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小时,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不准拍照、录相、录音,不准被会见人使用通讯工具,不准为被会见人传递信件、物品等。会见谈话中不得使用暗语,不得涉及案情和交谈不利安全管理的话题。
送物、接济
(一)在押人员亲友可向在押人员捎带必需的衣服、被褥、洗漱用具,但必须经看守所检查,确认无违禁物品并进行登记后,才能交给在押人员本人。其它可能引起不安全隐患的物品中,如牙膏、肥皂、食品等,不能由在押人员亲友自行捎带,由看守所代为办理。
(二)在押人员家属、亲友可以对在押人员在生活、卫生保健、医疗等方面给予接济。
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死亡或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特别重大的以外,可以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回家探视。
(二)办理程序:由在押人员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主管局长批准。
在押人员有哪些义务
(一)四遵守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遵守《在押人员的行为规范》。
3、服从管理。
4、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二)六要
1、要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与武装警察的看管。
2、要如实交代问题,揭发同伙,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
3、要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观。
4、要搞好个人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5、要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6、要及检举,揭发同监室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一切言行。
(三)七不准
1、不准互相交谈案情,传受犯罪方法,教唆和怂恿他人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工作。
2、不准散布反动言论,搞封建迷信活动。
3、不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打架斗欧,欺压他人,抢占他人财务,抢吃他人食品。
4、不准起哄闹监,喧哗吵闹,聚众资事,习拳练武,纹身,赌博,制造和私藏危险物品。
5、不准抗拒管理教育,装病和自伤自残。
6、不准毁坏公物,以及在墙壁,床板,书报上乱写乱画。
7、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窃公私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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