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
1、治安处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2、强制戒毒。吸毒直接危害身体健康,毒瘾发作易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有的吸毒者死于全身腐烂。吸食毒品还易传染疾病,甚至遗传疾病。不少吸毒者也认识到吸毒的危害,但成瘾后却无力自戒。有的吸毒者虽能自我戒绝,但如隔绝不了与外界的接触,受人引诱就一吸再吸,以致不能自拔。所以,由国家强制将吸毒成瘾者收容起来,放置于专门场所,使之得到医疗和教育,最终戒绝毒瘾。这将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除其毒瘾,进行治疗、教育。
3、劳动教养。《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予以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其毒瘾。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吸毒者适当劳动教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故意吸毒已经形成瘾癖;
二是行为人因吸毒成瘾被适用过强制戒毒;
三是行为人再次故意吸毒。
只有行为人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劳动教养。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教养,我们认为是因为这有利于加强对吸毒者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因为劳动教养所实行边劳动边教育边学习的管理制度,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使之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得到身心兼治。一般在伴随吸毒行为的时候,同时还有其他的一些行为,如容留他人吸毒,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较大,那么基于这些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单纯的吸毒往往只会按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给予吸毒者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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