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毒品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5 01:26:43 410 人看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毒品犯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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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3日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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