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42条第2款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旧伤复发是否适用第42条第2款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确定属以前的工伤复发,即与前次工伤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在旧伤复发期间劳动合同届满;
最后,工伤旧伤复发存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工伤未达到10级伤残的,可不适用第42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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