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的规定。合同中需事先约定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审价单位则需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定。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审定的单位,对工程造价争议又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需要事先约定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通常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审价单位则需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定。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如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审定的单位;对工程造价争议又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造价审定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工程造价审定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对工程造价进行核实、核定和确认的过程。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工程造价审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综合考虑工程造价构成、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因素,确定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审定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设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审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审定,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需事先约定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审价单位则需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定。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定单位,对工程造价争议又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鉴定。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工程造价审定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审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审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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