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怎么监视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17:04:34 283 人看过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的变更

(一)申请变更的主体:根据《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根据《高检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监视居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且监视居住的监控手段包含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甚至是通信内容,这些手段在适用时,极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造成不当的侵犯,如何在监视居住与合法权益之间相互协调,是司法工作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对于被监视居住人而言,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之后,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方为上上策。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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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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