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业移交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18:38 164 人看过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社统[1999]251号中央在鄂各行业移交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8号、鄂劳险[1999]124号文件规定,在各行业移交企业(以下简称行业企业)大力支持和配合下,199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收预付核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社统[1999]251号

中央在鄂各行业移交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8号、鄂劳险[1999]124号文件规定,在各行业移交企业(以下简称行业企业)大力支持和配合下,199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收预付核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现就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企业从1999年8月份起,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据预收预付核定数据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当月应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每月10日前划转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内。

二、对行业企业1999年1至7月份应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一次性缴纳,企业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分次缴纳,但最迟必须在1999年10月底前上缴完毕。

三、对1999年1至7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分次缴纳的,企业需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分次缴纳的时间和缴费额度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行业企业因困难无力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有关情况,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所反映的情况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稽核,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企业所上报的专题报告须经单位工会和职代会通过,并经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人签字后上报。

五、行业企业既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又未说明情况的,要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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