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9〕46号)和《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参保范围
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今后,将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和政府补助标准。
四、资金筹措
(一)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即中央部属院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补助,省属公办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大学生由省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市属院校大学生由市财政负责给予补助。
(三)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部属院校由中央财政按规定处理,其余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凭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其就读高校审核确认。
(四)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对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属公办高校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其当年实际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人数,按照30元/人?年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仍从原渠道拨付。中央部属院校和市属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五、登记缴费
各高校作为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经办单位,每年在新学年开学时,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供资料。高校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并登记造册,统一到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时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年缴费,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为缴费期。
(三)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负责统一组织收取缴纳。未按规定为大学生办理参保手续的,大学生个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高校按本意见规定的参保待遇水平承担。
(四)续保管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每年10月25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高校应及时到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六、保障方式及待遇水平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自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障范围和保障待遇按照不低于本市居民医保学生儿童待遇执行。具体如下:
(一)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
(二)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居民医保目录执行。
(三)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
(四)大学生因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大学生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和生育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比例支付。
1、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
2、门诊大病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
3、门诊待遇。不设起付标准,0至3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3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4、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300元。生育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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