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有哪些步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7:14:09 491 人看过

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一、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二、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当囚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认真服役,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清醒的认知并诚恳改过自新时,满足条件的他们就可以申请减刑或者假释。当囚犯们提交假释申请并接受调查后,还需要由法院开庭审理并决定是否批准假释。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了解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

1、审理组织

应当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方式

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3、开庭审理的参与主体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4、开庭审理的地点

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5、书面审理的要求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6、裁决方式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7、生效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方式

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当满足各种条件的囚犯们申请假释后,由相关部门调查并写出调查说明书,再由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相关法案中规定了具体的审理组织、审理的具体程序、地点、手续和方式等全方面因素。并且当裁决结束后,若发现裁决存在问题,应重新已发审理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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