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报送沿海港口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沿海港口建设行业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分析研究港口建设发展形势,交通部下发了《关于报送沿海港口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水运基建函(2006)485号)。根据通知要求,请你单位填报有关港口建设项目信息。
一、信息报送范围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含内河航道工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含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航道工程。
二、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2006年在建项目建设规模(包括建设泊位数、泊位吨级、泊位长度、设计年吞吐能力、航道长度、航道设计底标高、航道通航能力等)、工程形象进度(包括本月完成、本年完成、累计完成主要工程量和所占总工程量的比例等)、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006年已完工码头泊位装卸货种、泊位吨级、泊位长度、岸壁机械、堆场面积、堆场机械配置等。
2007年拟建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包括建设泊位数、泊位吨级、泊位长度、设计年吞吐能力、航道长度、航道设计底标高、航道通航能力等),投资计划,开、完工年月等。
信息报送采用统一表式(详见附件)。
三、信息报送方式
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对项目建设信息进行填报。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上报我局。书面材料通过传真、电子文本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Email:
四、信息报送时间
各有关单位应于2006年12月19日前将项目信息上报我局。
附件:1.2006年度沿海港口在建项目信息报表
2.2006年度沿海港口已完工码头泊位信息表
3.2007年沿海港口拟建项目信息报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第四条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实有人口信息,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本市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移动客户端(以下统称“一网通办”平台),为实有人口信息填报、居住证件申领等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并逐步拓展便利化服务事项。
-
上海市对外民间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119人看过
-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301人看过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470人看过
-
海南省导游人员违规计分管理暂行办法
240人看过
-
上海市针对外省人的管理措施
224人看过
-
上海市对外民间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51人看过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根据与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其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更多>
-
海东省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通知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1落实补充耕地责任,严格实行占补平衡。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在占用耕地前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
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01法律对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规定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
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海东行署办公室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3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监管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
珠海市外来代耕农管理暂行规定和办理暂行规定的解决办法主要是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1解决办法:珠海市外来代耕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代耕农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来代耕农是指由外地进入我市进行代耕,承包种养、搞开发性生产,并签定承包合同,办理暂住手续的人员。第三条雇请外来代耕农应办理下列手续:一,雇请外来代耕农应从严掌握,确需雇请的,由雇请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报县、区农渔委审查批准,市属单位报市农渔委
-
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3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不准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由,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非农业设施的永久性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