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如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11:03:26
394 人看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主体认定】税务人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87人看过
-
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273人看过
-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97人看过
-
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可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18人看过
-
税务代开专用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225人看过
-
新式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238人看过
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