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吗
属于。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BB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的委托,参与与原告R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R”)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BB的合法权益,我现在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和解协议》已经将原告所谓的财产纠纷全部解决
2006年12月15日,经被告法定代表人L多次提出请求,科技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及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科技市场管委会会议室对L为代表的RR和BB之间因《BB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了协调和调解。
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纠纷双方的相关人员(BB:C区总经理、CC总经理、F协理、Z总监、M、W;RR:L、FF(L夫人)、Z、G和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维护稳定办公室主任ZZ、工委书记T、科技市场管委会主任LL和副主任ZZ、律师事务所ZZZ律师等人。一开始L就拿出一张有RR盖章的《RR公司关于BB美食广场投资情况表》(见证据目录13)提供给参会人员以此清单作为谈判的基础。后面开会各方一直围绕这个清单进行谈判。
经过长达两天充分协商,在上述部门主持下,双方就会上达成了相关谅解,并达成了一揽子解决相关纠纷的协议:也即由BB方面一次性支付RR现金三十万元整,用以补偿RR以清单列出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财产及其它相关损失。双方并同意,除此之外,就合同的履行以及解除后的一切财产及经济补偿方面,在BB支付上述金额之后,上述纠纷引起的一切财产所有权RR全部放弃,和BB纠纷全部已经解决,不再起任何争议。于是请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的法律顾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ZZZ律师起草了《和解协议》(见证据目录1,原告也出具了此证据),双方代表对协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和参与协调的单位代表LL和ZZ分别签字予以见证。
BB于是根据《和解协议》支付了款项,见证据目录2《公证书》已经表明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在收据当中最后一句话也很清楚的写着:“自即日起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同时由原告及其代表L的亲笔签字。
在《和解协议》中第二条:“甲方在2006年12月26日之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金30万元整”、第四条:“别无争议”,这些条款已经很清楚地表明:RR和BB之间因《BB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本案)全部予以解决,该合同纠纷引起的一切财产所有权RR全部放弃;在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主任LL《证明材料》(见证据目录4)、副主任张勇《证明材料》(见证据目录5)、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维护稳定办公室主任周艳红《证人证言》(见证据目录6)、绿文社区工委书记涂登义《证人证言》(见证据目录7)都得到了相应的印证(在此就不再重复)。
《BB与RR公司调解纪要(2006.12.16)》也详细记录了谈判的过程,谈判结束后也有RR:G、L、Z,BB:C、CC、F、ZZ的签字。
(二)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有起诉状附件中的《财产清单》所谓的财产所有权
在原告提供的《财产清单》根本就不存在这些财产,更何况原告在不同时候提供了不同版本的清单,如证据目录14、12、13,前后不一致,按照时间顺序损失金额分别为122.928万元、73.4098万元、83.4848万元,大小也不等,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原告对待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面前这么随意、这么不严肃,随意增加、杜撰出在起诉状中所谓的《财产清单》,犹如本次诉讼一样随意提出。BB相关人员看到本诉讼的诉状之后和交给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绿文社区工委等相关当时参与协调和调解的人员,几乎都是一个态度――吃惊:怎么可能?怎么可能又起诉?当时不是早就解决了、全部解决了吗?简直是无理取闹!
自始至终,均不见原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起诉状附件中的《财产清单》所谓的财产所有权。
文章中已经多次的讲述了关于原告的代理词,其实这些就已经足够的解释了,关于代理词应该怎么写的问题,并且能够解释财产侵权原告代理词应该怎么写,文章中讲述的就是关于财产侵权的行为,如果想要了解其他的代理词,还需要进行其他的学习。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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