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发改环资[2005]505号
发布日期:2005-3-28
执行日期:2005-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单位: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公告)规定,2005年3月1日起将对家用电冰箱(以下简称冰箱)和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为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冰箱、空调能效标识的实施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和71号公告,充分认识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能效标识是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实施能效标识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节能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产品能效水平的有效途径;是规范产品市场,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的迫切需求;是提高我国用能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客观要求,对提高耗能设备能源效率,提高消费者的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缓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和71号公告,提高对开展能效标识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广泛开展能效标识宣传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宣传实施能效标识的重要性,加强能效标识知识的普及和教育,不断扩大能效标识的市场影响;要立足广大消费者,采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丰富多彩的宣传资料、贴近群众和生活的宣传渠道,使千家万户熟悉标识样式,能够看懂、了解标识的信息;要对相关行业、生产商、销售商开展专题培训,使其熟悉能效标识制度,提高其自律能力。
三、建立健全能效标识备案管理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号公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授权机构,承担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授权机构要做好标识实施前的技术准备工作,建立标识网站和信息数据库,要按照《办法》和71号公告的规定完善标识备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进口)者使用的能效标识进行核验;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切实保障标识的信息备案、公告和核验工作顺利开展。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要支持授权机构开展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四、切实加强能效标识的监督和管理
《办法》对产品能效标识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方式,在产品上加施统一的能效标识,明示其产品的能效等级。因此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能效标识的符合性是该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使标识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把能效标识监督检查作为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维护能效标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检验标识实施效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05年上半年组织一次全国性的能效标识国家监督抽查活动。
五、对能效标识实施的补充说明
《办法》发布后,一些地方和企业就办法的实施与政策法规的衔接,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予以明确。经研究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无需粘贴能效标识的产品范围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展览品(非展销品);
(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5)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6)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二)关于能效标识实施的过渡期
为保证能效标识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自2005年3月1日起,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生产、购进和进口未加施标识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效等级的冰箱、空调。2005年3月1日前已经进口(指完成报关手续)、生产的未加施标识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源效率等级的冰箱、空调,准许销售至2005年9月1日止,但应当在2005年5月1日前以产品型号(按国家标准规定编写的)为单元向授权机构备案产品能源效率信息。
(三)关于能效标识的检查
为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检测检验的准确性,依据《办法》第十九条,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标识上标注的能效信息(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等能源效率指标)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相关的检测任务。授权机构依据市场投诉情况和备案数据库的信息,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报告能效标识的使用情况,协助能效信息准确性的核实工作,组织相关的仲裁检测。
根据《办法》第六条,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冰箱、空调产品上是否按规定加贴统一的标识;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使用的标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备案,标识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其中能效等级和能源消耗量等能源效率指标的监督检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管理部门、省级质检部门负责)。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关于国外能效标识使用的问题
按照《办法》规定,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应确定进口产品的能效指标,进行能效标识备案,并加贴我国的能效标识。因出口需要加贴相关国家或地区能效标识的,加贴的能效标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地区法规的规定,但不得利用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关能效标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反馈给能效标识授权机构。
附:能效标识授权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能效标识授权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海淀区知春路4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邮编:100088
电话:58811738,58811745
E-mail:linling@cnis.gov.cn;pengyy@cnis.gov.cn
网址:www.energylabel.gov.c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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