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归哪一方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4:23:21 135 人看过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归属视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因此,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归谁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时,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该优先权的基础在于各方依合同的约定投入了资金并具体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优先权的含义是在同等条件下,合作合同当事人比其他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权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可以放弃。基于共同共有关系,其他共有人取得了全部专利申请权。

3、申请人取得专利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但其不能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这种免费实施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放弃该专利申请权的一方还是共有专利权人。

4、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5、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也可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为一方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研究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获得的利益由各方共享。

(3)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对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让与人违反技术转让合同怎么办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违约责任,要注意以下问题:

1、违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责任。让与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未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转让的专利不是让与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责任。让与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专利技术,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4、违反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责任。让与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秘密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技术秘密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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