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可以提为临时监护人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0 20:22:19 157 人看过

班主任不是临时监护人。学校有保护学生的义务,但保护义务和监护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而且临时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所以很显然班主任并不属于孩子的临时监护人。

一、离婚时女方不要孩子抚养权如何解决

两个儿子离婚女方不要,那么应当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如果离婚双方不要孩子,对于这种情况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判决方法:一种是法院认为子女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感情的纽带,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双方都不要孩子,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不准予离婚;另一种是法院会裁定孩子由一方暂行抚养,日后再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民政部门和学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组织,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离婚必须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妥善处理,更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抚养义务。

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义务;

3、侵犯被监护人权益必究责任;

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三、变更监护权后谁为孩子买单

变更监护权后监护人为顽皮的孩子买单。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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