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但在定作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定作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长可能存在。
3.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在定作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定作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定作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定作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定作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一、买卖合同无约定债务利息计算怎么办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利息的,债务人不需要支付欠款利息。如经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的,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买卖合同对于欠款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支付利息,提出此诉讼请求的,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买卖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1.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5.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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