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案例有哪些?人身权损害赔偿有哪些标准?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
一般认为,林则徐禁烟是鸦片战争的导火索,英国发动侵略战争是为了合法地销售鸦片。但是,历史实际并非如此简单。英国发动战争,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1840年4月3日议会讨论对华用兵军费案,争辩激烈,4月7日表决时,以271票对262票的微弱多数通过。这说明,英国议会反战的声音很强,几乎和主战的声音势均力敌。
那么,能打动议员们投支持票的动听理由是什么呢?
1839年3月10日,林则徐作为钦差大臣抵达广州。3月18日发布禁烟文告,责令外国鸦片贩子三日内必须呈缴鸦片并签署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贩卖鸦片,若有再贩,一经查出,货尽没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由于鸦片贩子不配合,3月21日林则徐派兵封锁商馆,断绝饮食供应,迫其就范。到3月25日,大部分烟贩屈服,只有英商仍然坚持。在林则徐下了最后通牒后,3月28日他们终于屈服,同意交出鸦片,但拒签保证书。
林则徐是伟大的爱国者,也是他那个时代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但他对所谓夷情的了解还是肤浅的。作为大清帝国的官员,他对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应予保障的意识还很薄弱,因此也就不会意识到地位比天朝子民更低的夷人对此会如此看重。因此,如果说林则徐的爱国达到了他那个时代的高度,那么时至今日,爱国需要超越林则徐的高度。爱国之义,首在建设国家使之富强。而要使国家富强,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基石,也是国家强大的基础。英国人正是从13世纪开始就慢慢确立起这两项权利,才有后来的民主政治和强盛国势。
可见在宪政法理体系中,公民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乃是通向他们不可剥夺地具有立法、管理国家等等公共权利的基石;而宪政制度对于国民这些权利的保障,也是每个公民发挥自己的道德潜能的前提,所以私法与公法两大体系之间的这种相互支撑的密切关联性,本身就是宪政最重要的内容和根本性的内在逻辑(注:所以康德把公共正义的内涵定义为保护的正义、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第133页);直到罗尔斯仍然强调,宪政对于国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乃是每个国民实现道德完善的基础:立宪政体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将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这些道德能力,并随着他们这样做而使他们在整个生活过程中充分发展这些道德能力。([美]约翰?罗尔斯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第215页)而与上述法理相反的,则是居身于权力专制性恶性发展的社会环境之下,人们就只能越来越普遍地通过尔虞我诈、弱肉强食等践踏社会正义和蔑视社会道德的路径来维系、扩展自己的生存空间,由此而使社会发展完全悖逆于宪政和法治的方向,详见拙文:明代流氓文化的恶性膨胀与专制政体的关系及其对国民心理的影响(《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5期连载),再论明代流氓文化与专制政体的关系(《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2期),流氓政治与张铁生现象(《文化大革命:史实与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等。)。也正因为如此,宪政法理这种从国民私有财产权地位的确立进而通向公民社会公法体系的逻辑路径,恰恰就与中国皇权政体的法理逻辑(从规定子民们身体发肤尽归于圣育;衣服饮食悉自于皇恩出发,进而确立大救星统天御宇、广有四海、代天养民等无限的普世威权),形成了鲜明对照。
总之,不论是从中国两千多年蚁民社会的法权形态及其发展方向,还是从罗马法以来公民和宪政社会的法权形态及其发展方向来看,其实都不难明白为什么宪政对公民人权和财产权的保障是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如果将这两者加以对比,则问题的结论就更加昭然无隐。当然,对上述结论更直接的印证决非纸上得来,因为这个问题关系最为深切的,无疑还是我们今天现实中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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