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的实行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9:44:36 80 人看过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实行条件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与普通抵押权的设立,在程序上没有多大差别,都须依当事人的设定行为而发生。但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在具体内容上与普通抵押权的设立有所差别。

1、最高额抵押权须为继续性法律关系中的不特定债权而设立

如前所述,普通抵押权得由当事人对任何债权设立,法律一般没有限制。但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担保的债权,依各国法律规定,应以继续性法律关系为限。继续性法律关系是债权连续发生、变动的社会基础,也是最高额抵押权存在的基本依据。

2、当事人须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3、设立最高额抵押权须进行登记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应当进行抵押权登记,这是各国民法的通例。但各国具体作法有所差异。有的国家采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最高额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成立;有的国家采登记对抗主义,最高额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如何区分

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即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虽然可以确定,但具体担保的数额却无法明确,只存在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

3、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三、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这就是学者所谓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新陈代谢。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债权额始得确定,此时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度为抵押权所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以现在及将来债权为限,而不能回溯至过去的债权。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无回溯性。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同意可以回溯至过去债权的,即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法律自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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