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实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1:16 380 人看过

来源:北京地籍资讯2009第5期(总第74期)作者:福剑日期:09-12-11

编者按:本文是西城国土资源分局地籍工作者在二次土地调查中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工作经验介绍,当原土地登记中指界不规范时,根据《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采取按照原土地登记结果划定宗地边界,初审结束后进行公告,无异议的,按照划定的宗地边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方式进行解决。这样维护了原土地证书的公信力,避免了大量纠纷的产生,使土地登记工作更具延续性。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及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成立了西城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辖区范围内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此次调查工作,旨在对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土地利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同时充分利用调查成果,开展土地总登记,提高土地登记发证率,使地籍管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我区属于北京中心城区,承载着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等多种重要功能,区域内有包括中南海在内的许多中央单位用地,有金融街的高楼大厦,同时也存在着大范围平房文保区。平房区的土地调查工作是我区此次二调工作的一个难点,平房区土地面积占我区土地面积25%左右,而宗地数却占总宗地数的50%左右,宗地密度非常大,加之院落内私搭乱建现象非常严重,房屋所有权的继承、转让等现象十分普遍,造成宗地的权属、界址等情况的调查工作非常困难。调查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规范、细致的工作,逐步将困难一一解决,但是,仍然有阻挡在调查工作前面的难题,那就是权属纠纷。由于建国初期土地及房屋所有权由权利人通过购买取得,属私人所有,由政府颁发《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件,并附蓝图,土地使用范围及面积清楚;文革期间私房全部交公,在此期间,房管部门或者使用单位根据群众住房要求或生产工作的需要,对部分房屋及院落进行了改造,使得整个院落布局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甚至院落的界址及范围都发生了变化;1984年落实政策,将房屋产权按照现状进行发还,由测绘单位对现状进行了测绘,并将测绘成果附于《房屋所有权证》后。根据宪法相关条款的调整,城镇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问题的规定,上述权利人仍享有相应土地使用权。此后二十余年中,土地使用范围发生变化并由此引起纠纷的权利人,不断地通过协商、诉讼等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此次二次土地调查,更是将所有的土地权属纠纷暴露了出来,相关权利人也急切地希望通过土地调查及土地登记,将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起典型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现将此案经过介绍如下:

纠纷发生于西城区什刹海街道某胡同A号(下称:A号)西侧与某胡同B号(下称:B号)东侧之间,经查阅档案,B号属私房院落,文革期间交公,1984年现状发还;后经几次继承,现产权人为赵某等5人。A号院落1949年由私人登记;1951年变更为C公司;1988年,D厂对此处房产进行了登记,产权来源为购买,此后,E公司有偿兼并D厂,并于1993年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1997年,产权人更名为E1公司,办理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2001年,F公司通过买卖取得该院落房屋产权,之后更名为F1公司,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刘某通过买卖取得该院落房屋产权,之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008年,张某购买了该处房产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操作手册》的相关规定,在根据城调成果补充指界时,B号产权人之一赵某对双方院落之间界址提出异议,并向调查人员提交书面材料及照片。

在我局工作人员对此纠纷进行详细调查和核实的过程中,2008年6月13日,B号产权人之一赵某的爱人来我局了解情况,情绪比较激动。据称,赵某为此事已经在家写好大字报,并准备在后背上写字后,骑车去天安门。经协调,2008年7月25日,争议双方共同来到我局,在我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就争议问题进行了协商。B号要求恢复老蓝图院界,并要求A号为其恢复院墙;A号提出不愿改变现状界址,可以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经过调解,B号同意经济补偿的方式,但补偿金额问题双方均未表态,未达成协议。经查:B号原房产九间半,交公期间拆除半间(东侧门道处),1984年现状发还房屋九间,所拆除的半间房屋补偿款已领取;B号院落1982年进行翻扩建,院落西南侧及中部添建房屋,1988年北京袜厂对此处房产进行时,房产证附图已与老蓝图不同,与A号相邻的西侧已由院墙变为房墙,与现状一致,墙界表中记录:房墙均为自墙。经过实地测量,并将测量成果与老蓝图所标尺寸比对,两院落范围确实发生过变化,争议土地面积为5平方米左右。

由于正处奥运前夕,局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核查情况,耐心细致调解,力争使纠纷顺利解决,确保奥运平安,同时将此事分别向市国土局办公室及西城区信访办进行了书面汇报。2008年7月31日,A号原土地使用权人刘某的代理人来到我局,由我局局长林毅同志、副调研员张文泉同志以及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了接待,此人情绪激动,措词强硬,并声称要通过境外力量施加压力。在局领导的调解下,其表示同意继续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之后,副调研员张文泉同志又同B号产权人之一赵某进行了面谈,从法理人情等各个方面,对纠纷进行进一步调解。此前,赵某曾对上述5平方米左右争议土地提出300万元的补偿要求,致使A号无法接受,纠纷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经过此次面谈,赵金钲已对补偿金额有所松动,使得进一步的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在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A号与B号权利人目前已就争议土地问题达成协议并互相指界,A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已被我局受理,正在办理之中。

此案例发生在我区土地二次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在查阅A号发证档案时发现,该宗地第一次发证为1993年,档案中四邻指界不齐,根据《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对于已发证的宗地,若当时发证程序不规范、档案不健全,需要予以补正,对于未指界的,要补充完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23: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权属相关文章
  • 土地权属纠纷的类型
    1、无地少地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纠纷这一类型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二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时,个别农户因种种原因,将其承包地部分或全部退回发包方,现又向集体要回承包地;三是人口变动后承包方主动退回或被集体收回承包地,现在又重新要回承包地,涉及人口有大中专毕业生、到城镇或大城市居住的原村民、在婆家没有得到承包地的出嫁姑娘等。2、由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即使有土地流转合同,但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随着土地预期收益的变化,单方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提高土地流转费用等。3、由于基层组织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纠纷如个别村庄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时,发包方未按当时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导致人均承包地面积不均,现在承包地少的农户强烈要求重新发包承包地。有的基层组织借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引
    2023-04-05
    394人看过
  • 土地纠纷的实质,土地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土地纠纷的实质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2.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3.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4.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5.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6.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7.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8.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二、土地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土地纠纷处理方法有:当事人可以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
    2023-05-30
    192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法院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人口田邻居可以继承吗农民的人口田不是基本农田,这两个不是一个概念。农民的人口田是责任田,就是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的耕地。俗称人口田。基本农田是国家政策保护不得占用的耕
    2023-03-07
    467人看过
  • 土地确权纠纷处理责任归属谁
    一、土地确权纠纷处理责任归属谁土地确权纠纷处理责任归属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2.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二、确权后的土地能建房吗确权后的土地能建房的,建房流程如下:1.建房户提出申请后填写建房申
    2023-07-16
    221人看过
  • 农村土地纠纷怎么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怎么调处好处理
    农村土地纠纷一般是对于土地权属的争议等等。那么,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
    2023-02-06
    205人看过
  • 坡头区原麻贯盐场土地权属纠纷案
    【案情】坡头区麻斜街道办麻斜村委会、麻新村委会、烟楼村及南调街西坡村等21个自然村(下称申请人)与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下称西部公司)争议的坡头区原麻贯盐场,土地面积为667亩,经实测面积为715638亩。申请人称:麻贯盐场解放前是地主张文东围垦的土包(称文东土包)。1952年土改时,政府没收文东土包,将耕地分给农民耕种,个别农民现持有1953年政府发给的土地证。1957年公社化时期,由麻斜、麻新、瑶贯等三个大队合办盐场。1958年坡头公社与队联营办起了麻贯盐场。1963年坡头公社将麻贯盐场与市制盐工业局合办成国社台营的坡头盐场。1971年由于“备战”的需要,市制盐工业局没有征得联营方麻斜、麻新、瑶贯等队的同意,擅自将该盐场的使用权移交给建设兵团。原麻贯盐场移交时,未办理过征用土地手续,也未给农民经济补偿,原湛江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组不能代表政府行使批准土地移交确认权,原坡头公社革命委员
    2023-06-05
    102人看过
  • 信访局能调处土地纠纷吗
    信访是不可以调处个人与单位的土地纠纷的,信访办,只能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欺诈问题信访局是否受理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
    2023-07-29
    443人看过
  • 房屋土地权属纠纷:土地争夺问题
    1、房屋用地纠纷只是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引发的公民纠纷2、双方都是公民的房屋土地纠纷3、国家或集体纠纷4、根据争议内容,可分为使用权不清纠纷、占用公共住房用地或他人住房用地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纠纷、损害他人土地纠纷、房屋纠纷等如何解决房屋用地纠纷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可以知到,解决房屋用地纠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行政解决,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司法解决,在经过行政机关处理后,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采用司法途径解决;4、人民调解,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进行解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023-07-07
    376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如何调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在争议解决中,需要先调解,再由行政机关裁决,最后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2023-06-15
    150人看过
  • 土地权属及侵权纠纷的预防
    1、完善我国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无论是权属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权属不明是引发纠纷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单纯的侵权纠纷也常常因当事人对于权属确认的争议而引发。《土地管理法》第11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登记确权工作的滞后,不仅常常直接引发权属纠纷,而且当发生土地侵权纠纷时,因确权不明而造成当事人主张权利和人民法院审理的困难。因此,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并有效保护当事人土地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根本办法,应当是加快和完善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尽快建立我国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
    2023-04-16
    438人看过
  • 广西稳步推进城镇土地调查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调查工作视频会议上了解到,广西将通过倒排工作时间表,狠抓工作进度,奖励或扣减建设用地指标等措施确保调查任务按时完成。广西于今年年初全面启动城镇土地调查工作,截至7月底,全自治区调查总面积2839.57平方公里。目前,全自治区共完成地籍测量1499.02平方公里,占调查总面积的53%。为强力推进城镇土地调查工作进度,广西国土资源厅专门下发文件,明确到今年年底必须完成全自治区的外业测量工作,完成50%的权属调查任务。为此,该厅要求各地倒排工作时间表,狠抓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调查任务。对仍按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调查任务的市县,广西厅将奖励建设用地指标。不能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任务的市县将受到处罚:一是要扣除30%的“以奖代补”经费;二是扣减部分当年的建设用地指标;三是对批次申报的批次用地实行限批;四是启动领导问责制。对未启动外业调查工作的13个县
    2022-04-10
    370人看过
  • 集体土地确权纠纷如何处理,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
    一、集体土地确权纠纷如何处理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
    2024-01-16
    265人看过
  •  土地权属纠纷的诉讼策略
    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时,需要搜集并准备证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分配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无法协商或调解,可以前往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仲裁,该机构设在县农村经济工作管理站。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可以去当地司法局找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免费代理诉讼。立案后会通知交纳诉讼费,然后就等着开庭。首先,要充分搜集和准备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分配记录、证人证言等。第二,可以让村委会、乡镇出面调解,调解过的文书、记录、证明,都可以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第三,需要先去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仲裁。这种机构一般设在县农村经济工作管理站,简称农经站。第四,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就去法院起诉,递交民事起诉状。如果需要律师帮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局找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免费代理诉讼。立案后会通知交纳诉讼费,然后就等着开庭。3.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在哪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
    2023-08-18
    233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纠纷与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争议和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特点的案件,存在着许多区别,不能混淆。1、起诉的条件不同,土地使用权争议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不是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犯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起诉的期限不同,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政府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引起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三十日期满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能引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但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政府关于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超诉的也引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三十日期满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3、纠纷的性质不同。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是就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属确权案件,侵犯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要就是否构成侵犯土地使用权有争执,属侵权案件。4、诉讼请求的内
    2023-08-04
    8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 更多>

    #土地权属
    相关咨询
    • 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9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
    • 东城区城西区山林权属纠纷律师费用怎么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21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关于土地权属纠纷的书面调解协议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6
      甲方: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 土地纠纷怎么打官司土地归属权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23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土地归属
    • 这个广西区山林土地纠纷处理条例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3
      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即广西区山林土地纠纷处理条例,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