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的请求权、形成诉权、确认诉权列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8:40:23 233 人看过

一定意义上说,公司法是在衡平股东利益关系为主导兼顾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法律,由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是一部强制性规范较多的私法。按私法中的权利体系,以权利的作用可以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私法上的请求权指: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有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债权请求权又可以分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履行请求权等。此私法上的请求权与诉权不同,请求权固可以诉之履行,但也可以以非诉之方式行使,若诉讼,一般来说判决应该是给付之诉。形成诉权,为使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诉权,撤销诉权为形成诉权的一种,在于使某种法律关系消灭,必须通过法院诉讼行使,所得判决为形成判决,与民法上的形成权不同。确认诉权,实际上是确认某种既成事实的诉权,之所以诉讼确认某种事实乃是获得法律上的公示力,明晰某种法律关系,定纷止争,所得判决为确认判决。本文在于对公司法上的三种权利做一梳理。

一、请求权

(1)、损害赔偿请求权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股东因抽逃投资,造成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损失的。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可以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监事不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

6、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原告可以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不作为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

7、他人侵犯公司权益,公司机关不作为,股东可以起诉。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起诉。

9、清算组成员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发起人不按公司章程或发起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其他

小结:股东、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他人,清算组成员,发起人,公司,在一定情况下均产生一定的责任和请求权。值得探讨的是当控股股东、实施控制人、清算组成员侵犯公司权益时,哪些主体有权起诉?笔者认为应当认为公司、公司机关和股东(股份公司的如上)都应当有权起诉,股东的诉权类推5、6、7、8的规定。

(2)其他请求权(不好定一个名称)

1、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请求权。

2、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的纠正请求权。

3、监事履行职务产生的费用,要求公司承担的请求权。

4、股东具备法定条件推出公司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所得收入的归入公司请求权。

6、其他

二、形成诉权

1、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法院撤销。(撤销诉权)

2、公司经营困难,无法解决,占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其他

三、确认诉权

基本上公司法上的禁止性规范都是可以确认无效的,如不得,禁止什么的,大多属于,较多,不一一列举,但对不得必须应当的有些禁止性条款要衡量其法规目的,具体的利益状态,相互冲突的法益等等才能确定是否是无效,或是撤销等等,很是复杂,要认真分析。不能一有不得条款就认为其是效力性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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