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43:14 209 人看过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则一审有罪判决便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形下,便不存在错误执行刑罚所造成的损害。但是,由于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引起被告人上诉,导致受害人被羁押时间延长,由此造成的损害,一审法院应当负责。同时,由于错误羁押往往始于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决定,在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受害人已被错误羁押,所以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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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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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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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具备的四个要件是: 1.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共同行使国家职权。 2.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 3.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共同过错。 4.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对其违法行为及损... 更多>

    • 哪些机关可以作为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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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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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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