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
所谓预先行使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尽存在于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具备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担保追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具备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担保追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这是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时间要求,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前,保证人不能够行使。
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3、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保证人追偿权要预先实现,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其保证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4、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即不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形。如果在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因《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也没有必要行使预先追偿权。
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后,债权人并未向法院申报债权,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才可以通过向法院申报其保证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民法典的保证责任免除有什么规定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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