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5年至2006年间几起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被定性为盗窃,中国立法和司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承认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趋势
目前网络游戏在中国相当普及。这是吉林省长春市某网络游戏软件的展位。(新华)
浙江省宁波市一起网游帐号盗窃案近日在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正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张斌盗窃罪成立,并判处张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2月,家住宁波市海曙区的张斌开始在网上出售某网络游戏的游戏账号,江苏省南通市的申某以4800元的价格购得该帐号。申某将4800元打进张斌的银行卡里,张斌则将游戏账号和密码给了申某。申某拿到游戏账号没玩几天就发现账号被盗了遂向警方报案。警方经过侦察,发现是张斌将帐号盗走。
几年来,日益增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虚拟财产是否具备现实的财产属性成为广大网民及法律界人士所关注焦点问题。对此,宁波海曙区检察院认为,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具有可支配性,它能够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而不损害财产的价值。因此,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虚拟财产走进现实世界
现在虚拟财产已经不单单是游戏里的一堆数据了。在游戏运营商第九城市从事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邢岩(化名)对记者说,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金币(金币是第九城市代理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的虚拟货币)通过兑换点卡(网络游戏中用来计时付费的冲值卡)的方式流通到现实世界中,在一些服务器中,大约250个金币就可以兑换一张价值人民币30元的点卡。
从事这些金币交易的并非是游戏运营商,而是数量庞大的金币工作室,他们手中拥有大量的游戏帐号,雇佣专职或者兼职的人员在游戏里通过某些方式获取金币,然后以1金币几毛钱的价格出售给玩家。也有的工作室提供游戏代练服务,他们帮助玩家练级,获取装备,玩家则需向他们支付相应的费用(人民币)。邢岩介绍说。而玩家之间帐号交易也已经是司空见惯,在游戏里一些装备优秀的帐号,市价可以达到上千人民币。但是在魔兽世界的管理条理中,这些行为都属于个人行为,是不为游戏运营商所承认和保护的,因此即使玩家因为这些虚拟财产交易受到的损失,也不能通过游戏运营商挽回损失。
而2003年曾经轰动一时的中韩天堂币(韩国网络游戏天堂中的虚拟货币)地下交易事件则体现出虚拟财产交易甚至已经有发展成为一个行业的趋势。这些从事地下天堂币交易的组织有着相当大的规模,并形成了一条相当完整规范的交易链,上至代理组织,下至从业人员,都直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且有着极强的组织性和职业化特征。他们直接在中国登陆《天堂》韩国服务器,打下一定数量的天堂币之后,通过国内代理组织与韩国玩家进行交易,从而换取人民币。在交易鼎盛时期,仅一个组织在韩国的每月交易量就在130万人民币左右,而在中国的月交易额则在500万人民币之上。
事实上,虚拟财产与现实财富挂钩的现象几乎已经存在于现今绝大多数网络游戏中了。除去一些玩家的个人交易,有的网络游戏运营商自己也开始向玩家出售各种虚拟物品。2005年11月28日,曾是中国最风行的网络游戏《传奇》宣布免费运营,运营商盛大则将出售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作为赢利的手段。
从民事诉讼到刑事诉讼
虚拟财产应该怎么保护?一位游客在上海市南京路上观赏名为《网络游戏》的雕塑。(陈飞)
2003年的李宏晨诉北极冰案是中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装备,但有一天当他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经查证,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审理了这一案件并做出判决:被告北极冰公司在判决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并承担原告及其证人交通费住宿费总计1140元;诉讼费570元,原告承担370元,被告承担200元;原告提出的10000元精神损失赔偿则不予支持。
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曾担任多家媒体的特约撰稿人李俊慧分析说,此后大多数虚拟财产纠纷都模仿李宏晨诉北极冰案走违约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起诉运营商服务违约,保管不善,而判决结果多是恢复原状,即把丢失的虚拟物品再给原告提供一份,让来自虚拟中的纠纷在虚拟中解决。也就是说,这些案件都是在网络环境下解决,而没有延伸到传统现实世界。而近期几宗同类型案件则走的是刑事诉讼,而且最后法院追究的是盗号者的责任,盗号者构成了盗窃罪,这在虚拟财产定位方面与几年前相比已经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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