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逐渐成为趋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11:52 67 人看过

随着2005年至2006年间几起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被定性为盗窃,中国立法和司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承认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趋势

目前网络游戏在中国相当普及。这是吉林省长春市某网络游戏软件的展位。(新华)

浙江省宁波市一起网游帐号盗窃案近日在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正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张斌盗窃罪成立,并判处张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2月,家住宁波市海曙区的张斌开始在网上出售某网络游戏的游戏账号,江苏省南通市的申某以4800元的价格购得该帐号。申某将4800元打进张斌的银行卡里,张斌则将游戏账号和密码给了申某。申某拿到游戏账号没玩几天就发现账号被盗了遂向警方报案。警方经过侦察,发现是张斌将帐号盗走。

几年来,日益增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虚拟财产是否具备现实的财产属性成为广大网民及法律界人士所关注焦点问题。对此,宁波海曙区检察院认为,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具有可支配性,它能够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而不损害财产的价值。因此,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虚拟财产走进现实世界

现在虚拟财产已经不单单是游戏里的一堆数据了。在游戏运营商第九城市从事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邢岩(化名)对记者说,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金币(金币是第九城市代理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的虚拟货币)通过兑换点卡(网络游戏中用来计时付费的冲值卡)的方式流通到现实世界中,在一些服务器中,大约250个金币就可以兑换一张价值人民币30元的点卡。

从事这些金币交易的并非是游戏运营商,而是数量庞大的金币工作室,他们手中拥有大量的游戏帐号,雇佣专职或者兼职的人员在游戏里通过某些方式获取金币,然后以1金币几毛钱的价格出售给玩家。也有的工作室提供游戏代练服务,他们帮助玩家练级,获取装备,玩家则需向他们支付相应的费用(人民币)。邢岩介绍说。而玩家之间帐号交易也已经是司空见惯,在游戏里一些装备优秀的帐号,市价可以达到上千人民币。但是在魔兽世界的管理条理中,这些行为都属于个人行为,是不为游戏运营商所承认和保护的,因此即使玩家因为这些虚拟财产交易受到的损失,也不能通过游戏运营商挽回损失。

而2003年曾经轰动一时的中韩天堂币(韩国网络游戏天堂中的虚拟货币)地下交易事件则体现出虚拟财产交易甚至已经有发展成为一个行业的趋势。这些从事地下天堂币交易的组织有着相当大的规模,并形成了一条相当完整规范的交易链,上至代理组织,下至从业人员,都直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且有着极强的组织性和职业化特征。他们直接在中国登陆《天堂》韩国服务器,打下一定数量的天堂币之后,通过国内代理组织与韩国玩家进行交易,从而换取人民币。在交易鼎盛时期,仅一个组织在韩国的每月交易量就在130万人民币左右,而在中国的月交易额则在500万人民币之上。

事实上,虚拟财产与现实财富挂钩的现象几乎已经存在于现今绝大多数网络游戏中了。除去一些玩家的个人交易,有的网络游戏运营商自己也开始向玩家出售各种虚拟物品。2005年11月28日,曾是中国最风行的网络游戏《传奇》宣布免费运营,运营商盛大则将出售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作为赢利的手段。

从民事诉讼到刑事诉讼

虚拟财产应该怎么保护?一位游客在上海市南京路上观赏名为《网络游戏》的雕塑。(陈飞)

2003年的李宏晨诉北极冰案是中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装备,但有一天当他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经查证,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审理了这一案件并做出判决:被告北极冰公司在判决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并承担原告及其证人交通费住宿费总计1140元;诉讼费570元,原告承担370元,被告承担200元;原告提出的10000元精神损失赔偿则不予支持。

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曾担任多家媒体的特约撰稿人李俊慧分析说,此后大多数虚拟财产纠纷都模仿李宏晨诉北极冰案走违约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起诉运营商服务违约,保管不善,而判决结果多是恢复原状,即把丢失的虚拟物品再给原告提供一份,让来自虚拟中的纠纷在虚拟中解决。也就是说,这些案件都是在网络环境下解决,而没有延伸到传统现实世界。而近期几宗同类型案件则走的是刑事诉讼,而且最后法院追究的是盗号者的责任,盗号者构成了盗窃罪,这在虚拟财产定位方面与几年前相比已经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9: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虚拟财产相关文章
  •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
    一旦网络游戏进入运营阶段,玩家或用户通过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通过获得独一无二的账户和密码而固定地、排他地行使其权利,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移转。此时,虚拟财产应为特定的玩家或用户所有。网络技术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游戏产业为相关行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333.2亿元,是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5.1倍,随之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频频发生。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具有现实财产的可触性和有体性,是虚拟的,但同时又是实际上或效果上存在的财产,因为它完全可以引起如同现实财产一样的效果。对于法律而言,到底是财产外在的形式更重要还是其内在承载的能够引起现实社会关系变动的实质更重要?人类财产观念及财产本身的发展历史已经向我们表明:后者更重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物的一种,在其发明、创造、研发甚至是研发结束、相应产品被生产出来的
    2023-06-07
    409人看过
  •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规则
    【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规则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就是明确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时的责任,同时对第三人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责任作出规定,应当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点:1.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义务分配。运营商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用户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即享受各种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用户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最根本的也就是对用户的使用权的保护,使用户的使用权不受侵害,所以,这就要求运营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由于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而使用户的利益遭受损失时,运营商应当对用户的损失给予补偿,例如,当因为运营商的过失而使用户账号中的数据被修改,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第三人侵害网络虚拟财产责任。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用户使用权的妨碍,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双重占有
    2023-06-07
    251人看过
  •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保护规则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就是明确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时的责任,同时对第三人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责任作出规定,应当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点:1.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义务分配。运营商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用户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即享受各种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用户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最根本的也就是对用户的使用权的保护,使用户的使用权不受侵害,所以,这就要求运营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由于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而使用户的利益遭受损失时,运营商应当对用户的损失给予补偿,例如,当因为运营商的过失而使用户账号中的数据被修改,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第三人侵害网络虚拟财产责任。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用户使用权的妨碍,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双重占有性,第三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的侵害
    2023-06-07
    60人看过
  •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吗
    有,“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民法典》,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尽管从内容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127条已经切实体现了《民法典》的与时俱进,
    2023-02-25
    101人看过
  •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吗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吗有,“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民法典》,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尽管从内容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127条已经切实体
    2023-04-29
    458人看过
  •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的实践
    【虚拟财产】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的实践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也应运而生,并随之快速发展。据统计,2006年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金额达到70亿元,2007年达到了90亿元,2008年预计可达到98.4亿元。面对快速扩大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我国税务部门积极展开了税收征缴工作。最初,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商向网民销售网络虚拟财产,税收征缴也主要针对网络服务商销售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随着网民之间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盛行以及销售商、中介商大量介入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充当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税收征缴范围也扩张到网民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和销售商、中介商销售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网络服务商向销售商、网民出售网络虚拟财产;二是销售商、中介商购入网络虚拟财产后再出售;三是网民向销售商、中介商或其他网民转让网络虚拟财产。
    2023-06-07
    290人看过
换一批
#网络侵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 于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 更多>

    #虚拟财产
    相关咨询
    • 网上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8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和诉中。通常的时间为三十日内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之前向受诉法院提议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诉讼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能够在诉讼同时申请也能够在诉讼以后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本的时限不得超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时限不得超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
    •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28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无体物,被认为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体物,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同其他无形财产一样不具有基于物理学上的物质存在形式。
    • 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保护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8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 《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29
      1、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 2、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
    •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20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无体物,被认为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体物,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同其他无形财产一样不具有基于物理学上的物质存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