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榆林市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如何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1工作日。
2.受理。窗口的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会告知申请人员提供有效的材料,过程在3工作日之内办结。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时限在20工作日之内办结。
4.政府办公窗口通知领取许可证件,特殊情况的可以选择邮寄,1工作日办结。
二、榆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什么资料
1、户口簿;
2、本人身份证;
3、劳动合同;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5、失业证明;
6、2寸照片2张。
三、榆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
本市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需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其本市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但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由单位或个人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打印《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并持《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到所属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需转入失业保险关系的,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由单位或个人到现从业单位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转入的,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同意接收证明》,由申请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失业保险转入本市后,转入前后的缴纳时间合并计算。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外省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到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转移到其户籍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转出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或在外省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持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转移单据、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转入手续。待失业保险待遇资金转入我市后,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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