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中当事人请求口头审理的理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4:22:31 446 人看过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下列理由请求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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