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前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指相关机关为查明案件实事真相并公平地实施行政处罚而设立的广泛听取他人意见的一种程序。
二、听证程序的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三、听证程序的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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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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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的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3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五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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