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材料证据的表现形式,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21:03:04 227 人看过

一、视听材料证据的表现形式

目前,我们接触到的有录音、照相、录像、计算机数据4种。录音时采用笔式录音机或普通微型录音机,录音能逼真的反映出说话人的音质、音素、语言习惯、说话时的心态等,说话人一般不会加以否认,主要是向当事人或证人调查时辅助调查笔录使用,也可在食品、药品扩大宣传疗效时取证用。

照相时用数码照相机或一般照相机,照相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在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取证时用最为直接,也作为现场检查时在查封扣押贴了封条后,对证据的固定等。

录像证据具有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状等特点,内容丰富、广泛、容量大,有运动的人、物形象及背景参照物,可以直接收录,随时观看,既显境又显语言,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当事人一般不会否认,因此,他的应用很广泛。

计算机数据指储存于计算机的资料、数据等材料,如药品、器械的购进记录,销售记录等等,现在各比较大的单位,都在用计算机管理单位药品、器械的购销存业务。

二、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证据一样,视听材料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有客观性、关联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并运用到药监实践的产物,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功能,客观、准确、形象、科学,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其主要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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