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定的诉讼费用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20:24:24 80 人看过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如下:

1、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依法由原告预交的费用;

2、申请费,申请审理案件的费用;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和退还有什么规定

1、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按以下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待实际发生后交纳。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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