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13:47 118 人看过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可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又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的质权无效。质权人对于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o、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但不是说任何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及无体财产权等可以用金钱价格评估的权利。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权,不能转让,也就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财产权有可让与的,有不可让与的,只有可让与的财产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设定权利质权,目的是就该权利受偿,如果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这样的权利质权就毫无意义;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如典权、地上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该等权利出质的,出质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

以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或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质押字样,这种票据或债券的质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同意的则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该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上述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权利的,应是无效行为。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5.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例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亦可设立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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