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1:23:51 377 人看过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解析】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者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又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权的产生通常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同时有效存在为前提。法定代理是指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这里有关机关指仲裁机关或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就仲裁行为而言,仲裁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参加仲裁活动。仲裁代理制度使当事人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参加仲裁,更好地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代理人对所代理的仲裁案件,就其劳动争议关系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只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权限内代为进行仲裁活动。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2)代理人依法进行仲裁活动,其代理活动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是劳动争议关系的当事人,因法律规定或受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仲裁活动,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自己的权益,因此,其代理活动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同一仲裁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由于在仲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立冲突的,因此,为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同一仲裁代理人只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不允许双方代理。

仲裁代理同样也可以分为委托仲裁代理、法定仲裁代理和指定仲裁代理。本条是关于委托仲裁代理制度的规定。委托仲裁代理是指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制度。委托仲裁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权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代理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发生,而非法律的规定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指定。(2)代理权限由当事人决定,而非法律规定。(3)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

本条以委托仲裁代理的三个特征为基础,对劳动争议委托仲裁代理行为作了规定。

1.当事人享有委托权

委托代理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委托代理由当事人的授权而发生,当事人既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他人来代理自己进行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对仲裁活动中的哪些事项进行代理,同时也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委托谁来代理其进行仲裁活动,而无须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的理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样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如,当事人因工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父亲依法担任其法定代理人,在对其工伤赔偿进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其父亲即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虽然,当事人有权选择何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为了维护劳动争议仲裁权威,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些省市的有关规定中一般认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有正当理由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审查无代理资格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虽然,可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其参加仲裁活动的人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劳动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选择,但无论代理人为何人,都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方可代为进行仲裁活动。

2.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委托代理的规定,结合代理的有关理论,委托代理人代理仲裁活动时,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仲裁代理人是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而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代理权限,是委托其代理整个仲裁活动中的一项或几项仲裁行为,还是所有的仲裁行为。这也是因代理权发生争议后,委托代理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根据授权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仲裁行为的代理。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仲裁行为,而且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仲裁行为的代理。通常,我们所说的委托代理都是指一般委托代理,如果是对代理人进行特别授权,应当对此作出特别且明确的说明。授权委托书无明确授权的,只写委托某某代理仲裁的,视为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但可以进行除上述涉及实体权利处分以外的其他一切仲裁行为。

关于委托代理的终止,本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委托代理产生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即归于消灭:(1)仲裁程序终结;(2)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3)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6日 22: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委托代理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仲裁时效的相关问题解析。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期限因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期从中断开始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暂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以下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
    2023-07-05
    143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多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2023-03-08
    352人看过
  • 法工委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李援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6月份通过的劳动合同法,8月份通过的就业促进法一起,更加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李援指出,当前劳动争议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第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现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李援指出,现行的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结果在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法这次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
    2023-06-06
    426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其进行了解读,称这次立法在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处理机制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李援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6月份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份通过就业促进法,本届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这部法律加上前面通过的两部法律,对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从整个制度上来看,更加完备。李援说,当前存在的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第一,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第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现在的一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针对这些问题,法律有针对性地做出了一些规定。第一,对调解予以强化。把着重调整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作了规定,整合了现在社会上已经成立的各种
    2023-06-07
    273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应当申请仲裁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情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含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06-10
    444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新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新规定(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延长。时效为1年(原规定是60日)。加大了对劳动者诉求权利的保护。(二)劳动仲裁申请的受理期限缩短:要求在收到仲裁申请5日内受理(原规定是7日)。(三)申请仲裁前,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以前无和解制度,撤回仲裁申请还需要仲裁庭审查)。(四)仲裁裁决时限缩短。从原来最长90日缩短到最长60日。(五)对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终局裁决: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以前无规定)。对此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不服的,须依法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不能起诉。这样的规定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六)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提出更高要
    2023-06-07
    6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二、劳动仲裁有什么作用1、劳动仲裁有保护当事人劳动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关
    2023-08-09
    142人看过
  • 探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着重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本质;处理模式;特征;完善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通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权威大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出现了重大改革和创新,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例如,明显突出了调解功能,扩大了仲裁的受理范围,延长了仲裁时效,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确立了先行裁决与先予执行制度
    2023-06-09
    246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质证和辩论问题的规定。(一)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的质证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否定其证明力的活动。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指出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的问题,通过否定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否定其证明力。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质疑,当事人需要作出回应,论证己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质证是通过双方的互相质疑和自我辩护,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判断其证明力,去伪存真的过程。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
    2023-06-06
    157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类组织可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三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在协
    2023-06-10
    467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明确规定。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是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议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十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023-04-25
    282人看过
  •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文章中也通过对工伤保险待遇上的一些相关规定来进行充分的阐述了,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有无视效限制,那么我们在看过本篇文
    2023-08-17
    226人看过
  •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三条【仲裁审理时限先行裁决】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三条【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解读】本条是关于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一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二这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立案、拖延立案,本法规定了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间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2023-06-09
    479人看过
  •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案件简述: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公司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一、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2009并且向申请人支付因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造成申请人收入损失的赔偿金(应得工资收入的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任职财务总监,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事实在庭审中得到了被申请人的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至于被申请人提出2009月份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明细为证的理由。本代理人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条、条、条、第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都需要按照上述法条规定进行,履行系列的法律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补偿明细只是公司内部记账的凭证,而且该明细并不能代替解除合同协议适用,也未实
    2023-06-09
    420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为授权代理和意定代理。在委托代理中,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的,本人的意思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法律关... 更多>

    #委托代理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仲裁在线调解便民,劳动争议仲裁在线调解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5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12条至第14条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
    • 仲裁法调解仲裁法怎样解决劳动争议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5-2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十八号第一款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2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裁决终局裁决,可以撤销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5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可以在30天内申请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对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四十七条之外的,法院必须立案。对告知向中法申请撤销的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如何处理?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本法的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