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24:52 242 人看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清欠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清欠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以清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拖欠为突破口,抓住重点,带动其他方面的清欠工作。要把领导干部的考核与清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对逾期未落实还款计划的项目,要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及主管部门的责任。年底前清欠工作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地,将严格控制其新开工项目规模,财政建设资金优先用于偿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二、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各级政府办公用房、教育卫生、市政建设、交通等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3〕114号)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协助,组织双方逐一核实确认拖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协议并督促施工企业网上申报。

经核实,截止2004年7月底,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共360个,拖欠金额10.47亿元(不含住宅)。其中:地县项目323个,拖欠工程款8.09亿元,占全部拖欠款总额的77.3%;省属项目37个,拖欠工程款2.38亿元,占全部拖欠款总额的22.7%。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权划分以及按原批准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原则,凡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规定由国家全额承担建设资金或国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解决建设资金,因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凡因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未经批准自行超概算形成的工程拖欠款,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后分别落实偿还;凡是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自行投资建设项目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分别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解决。根据我省实际和各级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安排情况,2004年偿还工程欠款的30%,即3.14亿元;2005年偿还70%,即7.33亿元。

三、认真解决房地产开发和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由省建设厅牵头,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经核实,截止2004年7月底,全省共有441个房地产项目不同程度地拖欠工程款,计7.04亿元。还款计划要求:2004年底偿还42.6%,即3亿元,2005年底偿还57.4%,即4.04亿元;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共1565个,拖欠工程款14.58亿元。还款计划要求:2004年偿还27.4%,即4亿元,2005年底偿还34.3%,即5亿元,2006年6月底以前偿还38.3%,即5.58亿元。对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不能按期偿还的房地产企业,在资质年检时要给予通报或作相应处理,不允许其开发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规划、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对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偿还的单位,要停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四、继续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建设厅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全省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5年春节前应全部还清,2004年争取不发生新的拖欠。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在及时纠正的同时,要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市场准入限制;要严格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工资支付制度,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以货币形式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为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行为提供便利,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解决诉讼时间长、费用高、执行难的问题。

五、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一是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量力而行搞建设,切实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把好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关口,严格审查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以及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管,严禁施工企业垫资承包,对无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禁止其参加新项目的投标;三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承担项目规模和项目资本金审查等制度,杜绝资金不足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市场;四是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式的改革,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力度;五是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彻底扭转建筑市场中“拖欠有理”的不良风气。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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