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9:10:49 180 人看过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的划分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二、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

1.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2.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3.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4.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三、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进行判断。

3.一般而言,危险行为之间应具有时空的一致性,但具体到个案,各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但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是侵害行为人,却无法确定到底谁是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下,法律也有必要推定行为人全体为共同危险行为人。

4.从行为存在的时间看,在损害发生时,行为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此时不论行为本身是否依然存在,只要其造成的危险仍然存在,这种行为都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5.从行为的指向看,一般情况下,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形下数人的行为偶然巧合共同指向特定的目标。但应注意此时一人或数人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且无意思联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20: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共同危险行为相关文章
  •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
    共同危险行为
    2012年端午节的一天,曹某(9岁)与弟弟二人到外婆家大院内玩,黄某、夏某(均为未成年人)从曹某外婆家门口路过。双方儿童因玩陀螺发生争执,相互扔小石子。曹某被迎面飞来的石子击中左眼,遂双手捂住眼睛边哭边骂。黄某、夏某见状,立即离开。曹某家长得知孩子左眼被打伤后,便送到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外伤性白内障,并进行了手术。四个月后,曹某的父母索赔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黄某、夏某二被告代理人均辩称,原告受伤是几个孩子互相扔石子造成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打伤曹某左眼的石子是自己的孩子扔的,说不定还是曹某的弟弟扔的,故原告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没有理由。【分歧】在处理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谁打伤曹某左眼,主张曹某受伤是其弟弟扔的石子所致,故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是被二被告扔的石子击伤,二被告相互作用共同侵害了原告,损害结果与行
    2023-04-22
    271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一、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该如何认定?人身损害纠纷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认定规定包括: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分类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
    2023-02-04
    405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审判实践中,由于侵权主体的多数性、侵权行为存在危险性、需承担连带责任等共性的存在,使得部分审判人员不能正确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
    2023-02-04
    315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免责事由
    对于部分行为人能否通过证明其不可能是加害人或者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免除责任,学术界历来都有两种主张:一种是肯定说,他们认为,只要数人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此时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也应当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除责任。另一种是否定说,他们认为,即便数人中的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令其他人负赔偿责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制地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则势必会发生全体危险行为人逃脱责任的现象扩受害人所受损害根本无法获得补救,因此,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并不能免责。关于本法应当采纳哪种主张,在起草过程中也曾有过不同意见。赞成肯定说的人认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将部分不应承担责任的行为人作为责任人,应当给予这部分人免除责任的机会,如果必须指明谁是加害人,失之过严。赞成否
    2023-03-07
    195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
    2023-02-04
    220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的区分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其仅要求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例如,甲乙两人不约而同扔出的石子,同时击中了第三人丙,甲乙两个行为人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产生了作用,但甲乙两个行为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此种情况常被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但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不应当被作为共同危险行为处理,而应当作为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处理。因为共同危险行为和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其他
    2023-02-15
    240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危险行为
    相关咨询
    • 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25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共同加害行为的特点相同。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数人对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的责任份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共同危险行为中,之所以让每一参与人均为全部之损害,其基础在于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与空间上关联的同类危害。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不以各行为之间的“共同关联性”为必要,也无须证明
    • 共同危险行为怎么承担责任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4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2、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的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03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共同加害行为的特点相同。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数人对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的责任份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共同危险行为中,之所以让每一参与人均为全部之损害,其基础在于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与空间上关联的同类危害。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不以各行为之间的“共同关联性”为必要,也无须证明
    • 析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划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0
      对方将您妻子的脚压骨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与经济赔偿。您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共同危险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25
      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中一人或者几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