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人怎么进行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03:24 126 人看过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相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

一、票据权利人权利

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包括拥有票据的收款人和从转让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受让人。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相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属于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行为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虽然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不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复本交付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人权利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票据权利人认定标准

(一)、当事人以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这个对价通常是取得价款要交付相应的实物、货物或其他与对价相应的标的物,持票人不得无对价而取得票据,否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基于这样的规定,不对价取得票据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我们就有理由判定你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支付对价仅仅是一般原则,是宣示性的规定,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如合法的赠与、继承、交纳税收,是不需要对价的,完全是一种法律规定。税收问题是不是真的没有对价?其实也不是,表面上看,这一环节是没有对价的,但交纳税收后享受了法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就是国家所给予的相应的对价,只不过不很直接。继承与赠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持票人自己的个人意愿,不支付对价都是可以的。如果继承和赠与还需要对价,恐怕就与继承和赠与的实际表现形式和要达到的目标不相吻合了。比如说继承,要继承这辆奔驰车,需要拿十万元钱,这不是纯粹的继承了,成了付出象征代价而取得标的物的行为了,所以跟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是有区别的。

(二)、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依票据法所规定的背书、税收、继承、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应当由合法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享有。票据法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是否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中,最为重要的是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时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证明问题。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应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背书的连续主要是指在票据背书中,包括转让以及非转让背书,票据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间断。非转让性的背书有时包括质押,质押本身其实不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还包括委托收款或委托付款,这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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