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运营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行业整体情况看,还存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不规范、劳动用工不规范、无证营运车辆扰乱市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0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附后),负责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属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按照《意见》要求,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依法监管,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应认真组织《乌鲁木齐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出租汽车停靠点的设置提出要求,以方便群众乘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招手即停、上车即走的营运特点,调整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取消对出租汽车双燃料动力改造的限制,鼓励出租汽车使用清洁环保能源。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安全检测机构检测设备和计量认证的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检定工作的落实,保证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的准确可靠,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并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行为,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三、规范各类收费项目,完善价格管理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物价)部门应依据职责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财政、发展和改革(物价)、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防止单纯追求经营收益的行为。
市城市交通、发展和改革(物价)部门应及时掌握出租汽车企业、车主、从业人员的运营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进行适时、合理的调整。因燃油价格上涨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车主、从业人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予以解决。
四、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市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情况,市发展和改革(物价)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车主和从业人员的收益分配关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车主与从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用工制度,规定统一的从业人员工作时间,监督企业、车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制止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等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鼓励经营规范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收益水平。
五、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立即开展以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发挥城市交通、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彻底清理和严厉打击无证营运车辆、非法运营的“摩的”、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件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严惩使用未经检定、超过使用周期的计价器或采用非法手段破坏里程计价器准度等坑害消费者的行为。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市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依法营运,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措施,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慎重决策,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
市公安部门应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及时了解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部门应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进一步做好统一城市出租汽车“三证”工作
市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建城[2004]231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城市出租汽车换发统一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为做好出租汽车“三证”换发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稳定出租汽车市场的实施意见
321人看过
-
关于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货运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17人看过
-
关于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0人看过
-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328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210人看过
-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二次分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30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0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这是首次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购物卡“紧箍咒”,表明国家封堵商业预付卡(即购物卡)腐败漏洞的决心。
-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0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部署要求,强化考核激励,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一)加大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
-
如何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债权管理陕西在线咨询 2021-12-311、做好客户信用调查是债权管理的第一步;2、.签订完善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后续管理,包括合同资料;4、.建立债权确认制度;5、.注意债权催收的关键点;6、.掌握债权催收技巧,根据客户情况选择具体处理方法。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7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明资料,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得随意增加证明事项。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确需相关当事人提供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具的,保险公司应主动考虑要求其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资料替代,严禁刁难相关当事人。并且,保险公司要在全系统内对不合理证明资料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并坚决予以杜绝。要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