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需要依附于南澳县县级管养城市道路建设(包括迁移、迁改、拆除)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确实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南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管局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南澳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管局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管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南澳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依据
《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五条未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或者广告架、灯箱等设施。
《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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