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5:01:57 238 人看过

案情介绍:

原告:****船行。

被告:**国平成商事株式会社。

1993年1月,****船行(下称**船行)与**国平成商事株式会社(下称**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船行派船承运**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分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合同签订后,**船行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分港受载。船抵大分港后,**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为此,与**船行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

**船行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分港受载,厦门至大分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于1994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称,**商社违反合同约定,拒绝装货,导致船舶空载,造成其经济损失4.6万美元,要求**商社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利息。

**商社在答辩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签订地为日本神户,装货港为日本大分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履行地应是大分和天津。被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日本国法院和大连、天津海事法院。

审判理由及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对被告**国平成商事株式会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通过电传签订合同,被告确认时间在后,其所在地神户为合同签订地。装货港为大分港,卸货港为天津新港,日本大分、中国天津应为合同履行地。被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日本国法院,中国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船舶从厦门港驶往大分港受载,此空放航次是本次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由上一次租船合同的卸货港驶往该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港之间的空放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表明航舶开始履行该航次租船合同,即航次租船合同开始履行。但这并不表明预备航次的始发港即为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绝大多数合同是双务合同,一般情况下,总有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给付金钱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履行非金钱的义务。正是非给付金钱的义务体现了合同的特征义务,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才是合同的履行地。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征义务,是船舶将货物由一港运往另一港,能体现这一特征的只能是装货港和卸货港。船舶在预备航次的始发港并未装载货物,不能体现合同的特征义务。因此,不能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就本案而言,厦门港不能作为履行地。因此,厦门海事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9: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同履行地相关文章
  • 房租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
    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023-03-03
    294人看过
  • 张某与阎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张某系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阎某系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张某将其持有的**特莱维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阎某,转让价款是33万元。张某在收到全部转让款后的10日内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来,阎某声称他根据张某的口头指示已经将该笔款项汇至**特莱维化妆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却拒绝转让股权。张某声称他从未指示阎某将该笔款项汇至**特莱维化妆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未收到转让款,他没有义务转让股权。阎某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某转让股权。而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二、管辖权异议的解决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见附件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申请;我们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见附件二),要求撤销上述裁定。
    2023-03-06
    188人看过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书交几份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向法院提交一份就可以的。对于管辖权的异议,应由法院内部自行根据法律规定来审查并作出裁定,无需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也无需对方当事人答辩,所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要向法院提供一份异议书就可以的。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区别而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他主动参加其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因而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
    2023-03-17
    354人看过
  • 运输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
    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复杂,它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从便利审判与诉讼以及存在实际联系的角度出发,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适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货运输的最终到达地。运输合同可能是单一的运输工具来完成,比如由路上运输或者水上运输或者空中运输单独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路上运输还存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之分。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
    2023-03-10
    482人看过
  • 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上,我国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以及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我国司法实践中技术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的常见情况司法实践中,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产生的原因众多,包括利用管辖权异议争取充分的诉讼准备时间、通过管辖权决定诉讼成本、由于合同履行地多重含义导致管辖权冲突、司法实践中确定案由的标准不统一。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整个诉讼程序的顺
    2023-03-19
    82人看过
  •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范本
    一、管辖权异议运行制度的改良1、改革一审法院对案件受理形式原告依法到受案法院起诉,受案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后,应同时向原、被告发出《民事裁定书》。对符合法律规定、该法院有管辖权的,作出受理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无论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裁定,双方均可上诉。其中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书》可上诉,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可以对《受理裁定书》提出上诉。2、完善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上诉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书后,送达给对方,对方提书面的答辩及相关证据,上诉法院既可书面进行审理亦可开庭审理,并据此作出相关裁定。详言之,一审法院《受理裁定书》正确的,则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的《受理裁定书》不正确的,则裁定撤销原裁定(如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则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正确,则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
    2023-04-17
    412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更多>

    #合同履行地
    相关咨询
    •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7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 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8
      真正的物业纠纷的主体,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典的法国,“44条”的房地产诉讼,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中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10”房地产或分离或参与诉讼,独家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可以参考上述的内容,望采纳哦。
    •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14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有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口头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异议怎么处理?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16
      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后,该管辖异议法院一般会决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