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怎么处罚?
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42条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1、违法发放贷款在100万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违法放款100万以上,无论时间长短、损失与否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以上的数额规定可以是单笔贷款形成的,也可以是多比贷款累计形成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3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号。)
-
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假释的阐述
397人看过
-
什么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处罚?
254人看过
-
银行职工违法发放贷款,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367人看过
-
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农行内蒙古一副行长被逮捕
182人看过
-
违法违规放贷如何处罚
490人看过
-
2021年最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解释
157人看过
-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4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
-
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认定,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在什么地方进行处罚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6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具体如下: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
-
违法发放贷款罪及非罪处罚刑罚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13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数额是否巨大。如果数额不属巨大,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在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行为人肯定是有违反贷款相关的
-
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银行人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判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12近年来,银行从业人员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今天就来简单介绍一下违法发放贷款的相关问题。违法发放贷款罪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1、第一种情形自然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第二单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