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正确的质证思路应该是审查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并考量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是否会或者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该证言的真实性,从而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如果简单地以证人和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主张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将无法引起法庭的重视,也于法无据。
一、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商业秘密质证
行政诉讼质证的要求(一)对书证的质证对于书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书证的来源是指证据是由谁提供的,由谁收集的,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它的形成、提供、收集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对书证内容的质证,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是否符合逻辑,在证据与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等。2.书证的证明价值书证的证明价值不仅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还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性,可以说有联系才可能有证明价值,否则则无证明的价值可言。3.书证的合法性具体包括,书证的收集、提交、形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对物证的质证对于物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物证的真伪。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对于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3.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4.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5.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6.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良影响;7.证人的年龄;8.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证人证言之间是否矛盾。(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对于鉴定结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鉴定的内容;2.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3.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样本及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作出该鉴定结论;4.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5.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公正,符合科学实证要求;6.鉴定结论和论证部分对检验的论证是否充分,是否得出了论证的依据,如果是种属认定相同或者是同一认定的结论,符合点是否能够得出相应结论。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五)对视听资料的质证对于视听资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视听资料的来源;2.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过程;3.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4.视听资料的内容真实性;5.视听资料的关联性。(六)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对于当事人陈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陈述内容的可信度;2.陈述内容的合理性;3.陈述内容的详细性,真实的陈述应该包括细节情况,而虚假的供述往往支离破碎。但超过了正常人对细节的感知或记忆程度,那么该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主要是通过上述三个方面来审查其真实性。(七)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质证1.对于勘验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勘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勘验对象是否是原始现场;(3)勘验笔录是否对需要勘验的现场、物证作出了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4)勘验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对于现场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是否是现场制作的;(2)是否符合法定制作程序;(3)是否符合法定制作形式。除了对上述证据形式本身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质证外,在必要情况下,相关行政执法人员、鉴定人可以出庭接受质证,人民法院还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异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在再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的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二、证人证言需要证据证明吗
证人证言是否需要证据,要看具体情况。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客观陈述自己所认识的事实。法官和当事人可以讯问证人,证人是不能旁听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允许证人质证,对于被告来说,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的,证人的证言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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