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有: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二)出租方合法占有承租方的动产;
(三)承租方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四)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应基于同一租赁关系;
(五)实现留置权前出租方必须确定承租方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一、公司之间的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2、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留置权无法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成立留置权:
1、约定排除留置权和预先抛弃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单方预先抛弃留置权,都具有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当占有。如果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以合同占有,或者占有物虽属合同的标的物,但占有的方式不合法,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3、留置动产与债务人在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的指示相抵触。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已有明确意思表示,债权人接受了该动产,视为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指示,债权人的义务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债权人留置该动产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债权人的义务排除了发生留置权的可能性,债权人不得留置。
4、债务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履行顺序无先后之分,若债权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债权人而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5、留置财产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作出了特殊约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该义务相冲突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于权利,应当优先履行债务。
6、留置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上一般的、普遍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此为基本的社会义务。债权人留置动产若与此相冲突,则不得成立留置权。
三、质权留置权的区别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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