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功能概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31:58 331 人看过

我国《消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并在第五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具体的职能,从现有的法律条文看,这为市场经济中的弱者——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组织机制,可见立法者的初衷是寄予消费者组织很大的期盼:希望其能真正成为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独立的社会组织的。虽然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发挥一定的作用,如截至2004年6月底,中消协和各地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25.3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42亿元;提供案情有关部门罚没款5.5亿元

但是这与消费者协会应有职能的发挥仍相距甚远,如欧典地板事件的发生,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对消费者协会功能本身进行反省,以实现其职能的重新回归。笔者以为造成消费者协会功能的缺位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性质的准行政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消费者会的设置出发。我国消协是按照行政区划而设置的。也就是说,在全国设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消协,地区和地级市设立地级消协或地级市消协,县级设立县消协,甚至乡镇街道也设立相应的消协。各消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这就使得消费者协会很难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其职能的发挥依赖于政府的指引。其次,从消费者协会的组成人员出发。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商检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商业部门、轻工业部门、政法机关等政府机关的领导人员,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广播、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单位代表以及工人、农民、城镇居民、律师、文艺工作者等各个方面的代表。

地方消协同样也是由政府机关的人员、消费者代表新闻媒体等代表组成。这种机构设置与我国的政治机构设置相配套,消费者组织由政府机关的领导人员等组成。而独立的消费者代表在协会中的缺位使得消费者的建议无法得到应有的表达,这无疑是背离消费者协会成立的宗旨。最后,从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出发。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其他合法收入。而企业的捐赠在其中占了很大比例,进而使消费者协会很难去与企业对峙,做好自己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本职工作。

消费者协会的人和财的依赖性使得其本应有的独立性丧失,从而打上了严重的行政性色彩。因此笔者以为要恢复消费者协会的原初功能,可以朝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从消费者协会的组成人员角度,消费者协会的人员应完全由消费者选举产生,使其能真正作为消费者的代言人。

第二、从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角度,应由地方各级人大决定设置专项资金以保障消费者协会的日常运作。

第三、从消费者协会职能整合角度,现行的《消法》第32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但有的与消费者协会本身的性质并不符,而且很多职能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在现实中难以发挥实效。如调解职能由于缺乏强制力保证,执行起来很困难,故并不利于消费者协会职能的正确发挥

另外现实的新型情况也对传统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提出了挑战,如有的案件涉及消费者的范围过广,每个消费者自己去维权成本很大,此时应允许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集团诉讼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此惟有厘清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才能让该组织在现实中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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