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1:03:53 76 人看过

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损害一般都会发生交通费支付问题。交通费损失是实际财产损失。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

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

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

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由于交通费的实际本身有限,即使转院外地,乘坐飞机也不会出现巨额交通费,其相对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数额而言所占损害赔偿总金额的比例也较小,因此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的标准与数额上大多是比较宽松的,而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代理律师也基本上不会提出或者不会提出太多的异议。《解释》对此也有一项限制规定,即以正式票证收据为准,票证的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致。《解释》规则看似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在实际中仍会有很多问题,例如乘坐出租车,除北京等少数几个城市的出租车车费发票可以记载时间与车程外,大多城市的出租车发票无法证明时间与地点,也无法证明乘坐的人数。其次,如果陪护人员每天都打的,护理时间一长,也可能会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诸如此类的细节,各地各个个案将会形成较大差距,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清晰证据的加以明确交通费开支。

收集交通费的证据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需要取得有效票据,如运输部门的发票或正规收据。实践中有当事人为省钱去乘坐不合法的交通工具,无法取得有效票据,仅仅有一些收条之类,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这就提醒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的交通费的票据要保管好,避免因为票据丢失而得不到赔偿。第二点,交通费的开支要遵循合理原则,即每一笔开支的具体用途都要说明其合理性。有些当事人嫌麻烦,一次向法院提交了大堆票据,但无法说明其具体用途,往往会被法院驳回。当事人应当养成良好的保存证据的习惯,在每次发生交通费票据后,都要注明时间和用途,这样举证时法官能一目了然。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收集很多票据作为交通费的主张,如果用途不清,对方会追问该票据的来源与用途,主张者说不清就会给诉讼带来被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新《解释》发布后,长期存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将被填补。该《解释》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园遇伤害经营者担责

此前,一位家属因妻子在圆明园公园里遇害起诉公园要求赔偿案引起了公众对在公园、酒店遇害如何赔偿的关注。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说,由于有些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问题,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了犯罪分子在酒店、银行等经营场所杀人越货的事件。受害人往往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的情况下,单独起诉酒店、银行等要求赔偿。

新《解释》规定,酒店、银行、公园等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对相关公众的安全给予合理的注意,疏于注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也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雇员伤了人老板要赔钱

新《解释》规定,雇主要为雇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如果出现保安打人事件,雇用保安的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

上班遇车祸可告责任人

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要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新《解释》规定,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上班遇车祸,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新《解释》也建议,职业病等工伤,用人单位应当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

残疾赔偿金依据收入算

《解释》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如残疾赔偿最长为二十年,但如果期满后受害人仍生存,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对残疾治疗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则实际支出或者损失多少就赔多少。

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过去对受害人损失不予赔偿、只赔偿其生活补助费的做法被改变。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按平均生活费作为赔偿标准,相对以前沿用的每月几十元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每月二三百元的基本生活标准有很大提高。受害人的未来收入损失,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予以赔偿。

残疾赔偿金可以定期给

过去的审判实践,一般采取一次性赔付的方式赔偿受害人损失,这种赔偿方式过于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赔偿负担,甚至有可能导致侵权人支付不能或者企业破产,最终损害受害人一方的利益等。《解释》借鉴有关国家经验,对赔偿金的支付兼采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两种形式,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金赔偿为补充。同时规定,以定期金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

受伤致残者赔偿期限为二十年,二十年后受害人仍然生存的,当事人可以再起诉要求赔偿。

死亡赔偿金提高一倍多

《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按照这一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了一倍多。例如:以200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493.5元计算,过去的死亡赔偿金全额为84935元。同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50元,依《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可达207000元。据了解,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如北京仅为8万多元,因而发生了一些交通事故中撞伤不如撞死的非道德行为。死亡赔偿金的提高,也有利于防止这种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救人而受伤受益人补偿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人,可否由受益人给予赔偿新《解释》规定,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学生受伤害学校担何责

《解释》提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不是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据,在审判实务中只具有参照的效力。司法解释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作出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

最高院负责人还提出,成人教育机构发生的伤害可以比照此规定,但学校的责任相对而言轻一些。

公共场所受伤不再认倒霉

《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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