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31:15 181 人看过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进入建筑施工工地,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技术监督局重庆市建材局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进入建设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市政府渝委发〔1999〕12号文《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市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程,各市区县(自治县、市)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程等使用的水泥、建筑钢材和铝型材及制品、建筑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化学建材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凡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市外建筑材料产品,已列入《准入证》管理范围的,都须取得《准入证》。未取得《准入证》的建材产品,一律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重庆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监局)、重庆市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材局),按照准入、清除制原则,负责执行建材产品准入制制度。由两委两局联合组成《准入证》领导小组,负责准入制制度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及重大事项的决定。市建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材产品进入建设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准入证管理办法的实施;

(三)依法实施准入证管理办法的日常具体工作;

(四)负责受理申办单位的申请和审批;

(五)依法查处使用单位和申办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依照本办法开展与产品准入证管理有关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建材产品进入建设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申办单位的申请和上报工作;

(三)接受建材产品准入证的核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发现问题依法处理或及时上报市建委;

(五)定期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建材产品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按渝技监发〔1999〕44号文精神,如发现持《准入证》的不合格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要跟踪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三)接受申办《准入证》单位委托,组织进行质量检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规范检测行为。

第七条市经委按照全市“集中采购,扩大内需”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贯彻“地方产品,同等优先”的原则,对采取市场倾销、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使用的产品或企业,提出清出意见。

第八条市外、境外、国外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准入证》由生产企业、总代理负责申办。

第九条申请建材产品《准入证》的单位,须具备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准入证申请表、报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市外、境外、国外生产的建筑材料《准入证》或总代理合同正本;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的要有《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的要有产品鉴定证书;

(五)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六)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七)其它规定需要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准入证》申办程序:

(一)申办单位首先向市(区)建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办单位委托法定质检机构对建材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送市(区)建委;

(三)将检测报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交送交市建委审批;

(四)经《准入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建委对合格产品办理准入手续。市建委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集中行文并登报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颁发后,已获我市《建筑工业产品准用证》的产品及市的名牌产品,在提供相关证书和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申请表》后,即可获得该产品的准入证。今后凡进入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外地建材产品只实行《准入证》制度。

第十二条《准入证》有效期:

(一)《准入证》有效期两年;

(二)境外、国外产品只限同批进口的产品有效。

第十三条在《准入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因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发生其它变更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核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准入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申请准入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准入证》领导小组审核合格予以换证;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换证的,公告其《准入证》失效。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办理注销并交回《准入证》等事宜。

第十六条已获得《准入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或吊销《准入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示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或伪造《准入证》;

(二)倒卖、出售、出租、逾期使用《准入证》;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材料准入建设工程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或采购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对未能履行职责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单位未经国家和市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审查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或在取样、检测和在检测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刁难申办单位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渝建发〔1999〕191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申请表;(略)

2、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人证》报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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