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进入建筑施工工地,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技术监督局重庆市建材局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进入建设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市政府渝委发〔1999〕12号文《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市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程,各市区县(自治县、市)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程等使用的水泥、建筑钢材和铝型材及制品、建筑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化学建材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凡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市外建筑材料产品,已列入《准入证》管理范围的,都须取得《准入证》。未取得《准入证》的建材产品,一律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重庆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监局)、重庆市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材局),按照准入、清除制原则,负责执行建材产品准入制制度。由两委两局联合组成《准入证》领导小组,负责准入制制度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及重大事项的决定。市建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材产品进入建设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准入证管理办法的实施;
(三)依法实施准入证管理办法的日常具体工作;
(四)负责受理申办单位的申请和审批;
(五)依法查处使用单位和申办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依照本办法开展与产品准入证管理有关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建材产品进入建设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申办单位的申请和上报工作;
(三)接受建材产品准入证的核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发现问题依法处理或及时上报市建委;
(五)定期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建材产品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按渝技监发〔1999〕44号文精神,如发现持《准入证》的不合格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要跟踪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三)接受申办《准入证》单位委托,组织进行质量检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规范检测行为。
第七条市经委按照全市“集中采购,扩大内需”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贯彻“地方产品,同等优先”的原则,对采取市场倾销、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使用的产品或企业,提出清出意见。
第八条市外、境外、国外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准入证》由生产企业、总代理负责申办。
第九条申请建材产品《准入证》的单位,须具备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准入证申请表、报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市外、境外、国外生产的建筑材料《准入证》或总代理合同正本;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的要有《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的要有产品鉴定证书;
(五)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六)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七)其它规定需要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准入证》申办程序:
(一)申办单位首先向市(区)建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办单位委托法定质检机构对建材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送市(区)建委;
(三)将检测报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交送交市建委审批;
(四)经《准入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建委对合格产品办理准入手续。市建委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集中行文并登报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颁发后,已获我市《建筑工业产品准用证》的产品及市的名牌产品,在提供相关证书和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申请表》后,即可获得该产品的准入证。今后凡进入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外地建材产品只实行《准入证》制度。
第十二条《准入证》有效期:
(一)《准入证》有效期两年;
(二)境外、国外产品只限同批进口的产品有效。
第十三条在《准入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因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发生其它变更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核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准入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申请准入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准入证》领导小组审核合格予以换证;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换证的,公告其《准入证》失效。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办理注销并交回《准入证》等事宜。
第十六条已获得《准入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或吊销《准入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示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或伪造《准入证》;
(二)倒卖、出售、出租、逾期使用《准入证》;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材料准入建设工程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或采购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对未能履行职责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单位未经国家和市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审查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或在取样、检测和在检测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刁难申办单位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渝建发〔1999〕191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入证》申请表;(略)
2、重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准人证》报价表。(略)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
237人看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415人看过
-
重庆市印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通知
450人看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方式的通知
306人看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
154人看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施工中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100人看过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哪个?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其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市级施工工法的初审工作并受理和督促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
重庆工厂建设怎么做?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08工厂拆迁补偿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
-
国家级建筑工程吊脚楼营造技术,重庆市建设。室内吊脚楼建设的标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28土家族吊脚楼营造技艺,属于国家级文化传统技艺。主要分布在省湖北省重庆市辖区内。咸丰的吊脚楼大多是飞檐翘角,回廊吊柱。在单体式的吊脚楼中,有的是四合天井三面回廊,有的是撮箕口东西(或南北)两厢房各三面回廊,有的是“钥匙头”两面回廊。它们有的依山而建,有的临溪而立,有的悬在山边,有的矗在平坝……各具特色各显风采。而最值得人们称道的和咸丰人引以自豪的又是吊脚楼群。[2]咸丰的吊脚楼群各具形态,遍布全县各
-
重庆大棚怎样建设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18大棚征收如何补偿,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大棚拆迁属于地上附着物的拆迁,拆迁时,应当根据大棚当时的造价、使用年限,拆除之后给当事人带来的预期损失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