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伤残赔偿费用由谁来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8 22:42:10 359 人看过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因工伤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以及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因工伤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包括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中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以及鉴定人的差旅费等。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鉴定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鉴定有异议时,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承担因工伤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还需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包括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以及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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