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合同代表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14:04 462 人看过

【案件简介】

原告:*刘协机械砖厂

被告:古*钢

2004年1月29日,原告**刘协机械砖厂与被告古*钢(原名古*钢)等签订了2004年机械砖厂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全年为原告生产成品砖1500万块,每块砖工资0.022元;原告向被告提供生产工具和设备;原告于4月25日开始支付结算工资,每月25日结算工资;被告应当服从原告的领导,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之后,被告招募民工开始生产。2004年,被告生产了560万块成品砖。2004年12月29日,经双方协商解决,被告于2004年收到工资总额176267元,成品砖实际工资123200元,额外工厂工资53067元

2005年3月22日,顾刚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向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5年8月11日,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仲裁裁决:1。刘协基砖厂支付顾*钢30000元,奖励生效后10日内执行;2.仲裁费为520元,顾*刚20元,刘协机械砖厂500元**刘协基砖厂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向法院上诉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六协机械砖厂作为用人单位,向被告顾*钢提供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双方有受控、支配和从属的管理和管理关系,并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报酬方面存在争议,被告顾*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非不当

[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原告和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

[法律专业网站评论]本案争议焦点引发了一系列后续争议,因为合同是否代表了劳动关系的定性性质。首先,只有特定的劳动关系才能申请劳动仲裁。此前,由于被告和远程被告就其雇佣关系的性质引发争议,他们在是否申请劳动仲裁方面存在分歧。后来,他们没有执行劳动仲裁的结果。然而,在本案中,仲裁结果中存在错误。当然,本次讨论的重点是劳动合同是否代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向被告顾*刚提供了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结算工资从4月25日起支付,然后每月25日结算工资;被告应当服从原告的领导,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显然,这实际上表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然后,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从雇佣之日开始,所以当被告为原告开始生产时,被告已经成为原告的工人,所以双方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不是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不能否认两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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