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条从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具体来说,我国实践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初步探索阶段。
1、即在中央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正式改革项目之前检察机关进行改革探索的阶段。这一阶段从1992年到2008年,主要是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暂缓不起诉处理,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如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名涉嫌盗窃的16岁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暂缓起诉;2000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暂缓起诉;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设定一定的考察期,期满不予起诉;
2、2002年3月,苏州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决定暂缓起诉,考察期为半年;2003年1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的大学生决定暂缓不起诉,确定帮教实施方案和为期5个月的考察期;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妇联、区团委联合签署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协定书,标志着犯罪未成年人的暂缓起诉制度首次在北京实施;2005年5月30日,山西省榆社县检察院对两名16岁少年抢劫的案件作出暂缓不起诉决定,确定了一年的考验期限,由公安局、检察院、学校、家长共同签订帮教考察协议书,该案后被媒体称之为中国暂缓起诉首例命案;
3、2007年8日,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检察院对一名涉嫌敲诈勒索的高二学生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一年,在考验期间内,该学生在高考中以优异的成绩被沈阳某大学录取,2008年10月16日,双台子区检察院邀请区政法委、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学校教师等各界代表,召开案件终结听证会,同年11月11日,双台子区检察院最终作出对其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发展推广阶段。
即在中央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正式改革项目后各地检察机关进行改革探索的阶段。这一阶段从2009年至今,案件适用范围也从未成年人犯罪扩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大学生等特殊人群的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再作暂缓不起诉决定,而是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该阶段的特点是在上一阶段个别地方检察院探索的基础上,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制定相应的规定,并进行大规模的探索试点工作。如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吉林省、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等省市,都正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改革探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1/3以上的省市正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如2010年7月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试行)》,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从2010年8月1日起按照此规定进行试点。
从各地的改革试点情况看,附条件不起诉在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因而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关于在立法中如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
各地检察院在改革探索过程中,对涉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关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探索了公开听证程序;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和所附条件进行了探索;山东平阴县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后,引入了人民监督员对其进行监督;四川广安市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建立了帮教基地;南京市浦口区为了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有效的考察监督,成立了大学生预防犯罪中心的帮教组织等。这些改革探索所提出或设计的多个改革方案,对合理构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了适应国内犯罪情况的新变化和国际社会对轻微犯罪处理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并在该司法政策的指导下正在进行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其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诉讼制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在目前的司法改革中,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各地检察机关正在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定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方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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