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守玉。
被告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薛平,董事长。
被告五洲传播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向平,总编。
二被告共同代理人焦晓非,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代理人周路。
原告闫守玉诉被告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和被告五洲传播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守玉和被告五洲公司、被告出版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焦晓非、周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守玉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看中国网(www.showchina.org)“走进神州”频道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5幅摄影作品均未署名。被告的使用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
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5幅摄影作品,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看中国网(www.showchina.org)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3、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
被告五洲公司和被告出版社共同辩称:涉案图片来源于其他网站,其他网站没有标明图片作者等信息。被告的行为属于转载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涉案网站www.showchina.org属于非商业性网站。
经审理查明:
庭审过程中,闫守玉所持相机中记录了以下信息:
“辽金城垣博物馆”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2月8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大葆台西汉墓”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2月15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北海公园”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3),拍摄相机型号为尼康E4500、拍摄时间为2003年8月15日、分辨率为2272*1704像素;“武当山”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4),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3月15日、分辨率为3072*2048像素;“胡里山炮台”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5),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5年7月23日、分辨率为3504*2336像素。五洲公司和出版社表示已看过以上信息。
2010年4月13日,经闫守玉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看中国网”(www.showchina.org)有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走进神州-北京-丰台-网游北京”栏目中,可在线浏览北京辽金城垣博物馆、大葆台西汉墓博物馆两篇文章,其中包括作品1、2,且分别注明“来源:看中国网综合”和“来源:看中国网”;在“网游北京-京韵文化”栏目中,可在线浏览北海琉璃牌楼文章,其中包括作品3;在“走进神州-锦绣中华-名胜古迹”栏目中,可在线浏览泰常观、胡里山炮台两篇文章,其中包括作品4、5,胡里山炮台注明“来源:看中国网综合”。
庭审过程中,五洲公司和出版社另提交了北京旅游集散网、中国文明网等网站的网页打印件,欲证明其网站上所使用闫守玉的图片是转载自其他网站。闫守玉以网页打印件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看中国网”的版权及免责声明中显示“本网站是对外介绍中国情况、传播中国文化的非营利性专题网站;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看中国网’等声明版权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该网站另设有广告服务栏目。
网站www.showchina.org底部注明有“五洲传播中心/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版社明确其对内名称为五洲传播中心。
闫守玉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闫守玉提交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五洲公司和出版社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闫守玉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五洲公司和出版社未经许可,在“看中国网”上提供涉案摄影作品,行为构成侵权,二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被告辩称涉案网站为非商业性网站,否认侵权,但此网站设有广告服务栏目,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闫守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6000元及在《中国摄影报》上赔礼道歉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据二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及道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五洲传播出版社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五洲传播出版社在看中国网(www.showchina.org)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摄影报》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五洲传播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闫守玉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千元;
四、驳回原告闫守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五洲传播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五洲传播出版社各负担一百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沈李平
二О一О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梦超
-
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是如何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30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原则虽有所改进,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1、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的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的现实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2、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传统管辖原则,如果遇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
网络传播的规定,网络直播唱歌侵犯著作权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0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表示,在直播类的网站和手机应用当中,有大量的在线音乐使用,其中一部分是表演者直接演唱歌曲、演奏音乐,有些是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这些音乐使用都需要事先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
在网上侵犯著作权,网络微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怎么处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3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越来越多,随着微信用户的越来越多,微信公众号也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重视,有更多的人愿意花时间去阅读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但是这其中存在一种现象,各公众号之间文章的重复率非常高。那么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哪些?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一: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
-
在网络散播虚假消息网络信息侵犯著作权怎么样?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1一、侵犯著作权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客观方面:侵犯著作权罪在客
-
如何避免因网络传播而侵犯著作权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6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 《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 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比如,有些权利人在得知我社媒体刊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便会与采编人员取得联系,通过支付稿酬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