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土地招拍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2、土地招拍挂出让中应当重视的主要问题
3、积极探索土地招拍挂活动的创新举措
一、实施土地招拍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编制、公布及出让方案的报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必须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计划期限内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数量、结构、布局和供应进度的具体安排。它是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重要内容,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依据。它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用地出让总量;
(2)土地用途结构;
(3)土地空间布局;
(4)供应进度安排。
出让计划由国土资源部门在上年末和本年初会同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的制度要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优先保证两限商品房等普通住宅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第二是优先保证的是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仓储类用地、科教文卫体等用地;最后根据剩余可出让量确定可用于高档商品住房等其他类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
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由市县国土部门在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该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具体操作中,各地可在多个媒体上公开出让计划和宗地信息,但如未在当地土地市场网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则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土部门在公开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时,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便于更多的人进入土地市场,理性地参与土地竞买。
3、没有宗地出让方案或方案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部门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拟定后,应依法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国土部门方可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没有宗地出让方案或方案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部门不得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出让方案的编制主体。一般来讲,宗地出让方案主要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界址、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基本内容。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相比,工业项目在规模、区位、利用强度、产业政策、环保标准等方面有更具体的要求。
(二)招拍挂出让中的地价评估与底价确定
1、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必须进行土地估价。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与一般物品拍卖相比,具有某种特殊性。招拍挂出让涉及的价格较高,且由于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加之要综合考虑其后期的开发利用情况,影响因素多,其价格难以判别,为避免高价地廉价交易,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必须进行土地估价,以了解地块的正常价格,并综合确定招拍挂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土地估价的主要方法包括:假设开发法(剩余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和成本逼近法等。
2、出让底价是政府出让具体地块的最低控制价格。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出让底价的政策规定:一是底价保密;二是低于底价不成交。
(三)招拍挂出让公告的发布与调整。
1、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拍挂开始前20日发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信息披露得越充分越好。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招拍挂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拍挂的时间、地点。公告发布时间以媒体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可以多于20日,但不得少于20日。
招拍挂出让对公告发布的主体、发布的媒介和发布的时间要求都是一样的。
2、出让公告的调整必须满足法定时间。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公告内容的调整不影响出让宗地价格,也必须发布补充公告,但可不相应顺延招拍挂活动的时间。
只要发布补充公告,无论补充公告对地价有无影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每位申请人。
(四)竞投、竞买申请及资格审查
招拍挂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竞投、竞买申请人,都可以参加招拍挂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拍挂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有几个观点需要着重阐述清楚:
1、只能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商品住宅用地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1)只允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参加招拍挂出让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受让人是不设资质门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人为设置门槛,显然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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