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三权分立政策的内容
在我国农村地区中,针对宅基地实行的“三权分置”策略具体指将其所有权、资格权以及使用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与配置,这一举措的核心目标在于适度地放开对宅基地及其附着的农民住房的使用权。
在此基础上,“三权分置”这一概念不仅包含了宅基地应有之义的集体所有权的清晰界定,同时还致力于保障宅基地农户享有资格权这种特权,以及确保农民房屋拥有财产权,并在此前提下适度地放开宅基地及与之相关联的农民住房的使用权。
简而言之,“三权分置”模式意味着宅基地将被赋予三层含义即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且此三者将实现彼此独立且互不干扰的境地。
由此可见,村级组织(如村落或者经济社)是宅基地所有权的唯一所有者,而那些满足特定法规和条件的本村村民(农户)有权利被认定为拥有宅基地的资格权,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则通常是众所周知的乡村自建房的业主,其主要构成成员自然还是那些生活在本村的村民(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哪三权
宅基地三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指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权。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村民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不得继承。
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法有: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n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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